香港民族黨倘被禁運作即屬非法社團 幹事或成員可被判監禁2至3年

撰文: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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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中午(17日)見記者表示,局方首次引用《社團條例》,考慮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他指,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引用《社團條例》151章第8條,基於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等,建議他行使條例作出命令。他強調現時未有決定,但一旦發出命令並刊憲後,香港民族黨將被定成為非法社團,作為社團的幹事、成員或參與活動均屬犯罪,可被判最高監禁兩至三年。

2018年7月17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正考慮警務處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就是否行使《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林若勤攝)

1. 政府引用什麼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引用《社團條例》151章第8條,建議保安局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李家超強調,主任建議的理據是基於第8條1(a)而非1(b)。

(1)如
(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2. 政府禁止社團運作需要經過什麼程序?

李家超指,已向香港民族黨發信,給予對方21天內作出申述,他會在21日後或收到民族黨陳詞或書面申述後,才作出決定。根據條例,一旦該項命令在憲報刊登,即屬生效,屬非法社團;如該項命令指明於較後日期生效,則在該指定日期生效。

3. 香港民族黨可否對該命令作出上訴?

根據條例,若社團的幹事或成員因保安局局長所作的命令而感到受屈,均可在該項命令生效後30天內,就此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上訴,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確認、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

4. 若社團被定性為「非法社團」後會有何後果?

任何屬非法社團的幹事、成員、或參加集會等,即屬犯罪,刑罰包括罰款及監禁,監禁年期最高為2年至3年。

香港民族黨主張「香港獨立」。(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