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樽徵費料明年中推行 每公升容器擬收1元 重複用5次可獲豁免
撰文: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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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於2005年提出飲品容器生產者責任制,經過逾十年時間,終於立法有期。環保署今日(12日)遞交立法會的文件顯示,本港料於2019年年中前全面實施玻璃飲料容器計劃,屆時關徵費水平將以每公升玻璃容器容量計,約為一元左右,但確實徵費水平仍尚待仔細檢視,將於今年第四季公布。環保署指,若飲料供應商選擇回收重用玻璃容器,減廢率達80%或以上,即每個玻璃容器可重複使用5次或以上,則可豁免徵費。
奶類、汽水及酒精飲品須繳付徵費
環保署指出,本港每年棄置約9萬公噸玻璃容器,佔都市固體廢物量2.3%。由於玻璃容器的剩餘商業價值低,大多被棄置於堆填區,較少回收再用或循環再造。
環保署將於今年內把《受規管物品規例》提交立法會審議,屆時規定向本地供應以玻璃容器盛載飲料的供應商,不論酒精及非酒精類飲品,均需須向環保署登記為「登記供應商」,並須就其在本港「分發」或「耗用」的受規管物品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即奶類、汽水及酒精飲品供應商均須繳付徵費。
玻璃樽最少重複用5次或以上 可豁免徵費
為確保徵費收益準確,飲品供應商須在每季結束後28天內向環保署呈交過去一季的申報,列明已分發或已耗用的玻璃容器數量。至於設有玻璃容器回收重用安排的登記供應商,可提出豁免徵費申請。但供應商需減廢達80%以上,即每個玻璃容器可重複使用5次或以上,就可獲豁免徵費。
環保署計劃今年內把《受規管物品規例》議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期望可於2019年年中前全面實施徵費。同時,當局會繼續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工作,並聯同玻璃管理承辦商推廣循環再造和妥善回收玻璃容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