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檢獲23宗受管制魚翅卻零檢控 黃錦星:未能證明收貨人知情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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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全球最大魚翅貿易城市,但隨着市民保育意識抬頭,本港魚翅入口量在過去10年大減逾五成,但過去4年香港海關共檢獲 23 宗由外地進口受管制魚翅到香港的個案,卻是零檢控。
環境局今日(11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質詢時解釋,控方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有人運入或安排運入受管制物種到香港,但有關個案搜集到的文件未能有效證明收貨人在知情情況下進行上述行為,故未能作出檢控。

海關過去4年共檢獲 23 宗由外地進口受管制魚翅到香港的個案,卻因未能證明收貨人在知情情況下運入或安排運入受管制物種到香港,故未能檢控。(資料圖片)

本港市面上有高達76種鯊魚物種食品出售,其中近三分之一屬瀕危或易危鯊魚物種。環境局局長黃錦星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廖長江質詢時表示,在2014年至2017年期間,海關共檢獲 23 宗由外地進口受管制魚翅到香港的個案,但要成功檢控有關人士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 586 章),控方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有人運入或安排運入受管制物種到香港,而在上述個案中搜集到的相關文件如提貨單及運貨單等,雖然載有收貨人的資料,但未能有效證明收貨人在知情的情況下確實運入或安排運入有關受管制物種,故未有足夠證據對相關文件上顯示的收貨人提出檢控。

漁護署辦鑑辨鯊魚品種培訓課程

黃錦星又指,漁護署不時舉辦有關鑑辨鯊魚品種的培訓課程,以便漁護署和海關的前線人員為執行與管制鯊魚品種有關的職務作好準備。過去三年,漁護署共舉辦六班鑑辨鯊魚品種的課程,合共為188位漁護署和海關的前線人員提供培訓。

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出口附錄 II 物種,包括受管制鯊魚魚翅,須備有出口國發出的有效出口准許證,而該出口國有關當局必須認為該出口不會危害有關物種的存活,並已符合按可持續方式捕獲的要求,才可發出出口准許證。《公約》沒有禁止列入附錄 II 物種的貿易,而是通過許可證制度規管其國際貿易,避免有關物種被過度利用而威脅其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