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生刀殺兄】誤殺罪成判處終身監禁 近年較罕見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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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誤殺案嚴重程度,可判處被告終身監禁。(資料圖片)

雖然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被裁定誤殺罪,可處終身監禁及罰繳由法庭判定的罰款,但翻查近18年記錄,法庭直接判處誤殺罪被告終身監禁,只有兩宗個案,今次「魚生刀殺兄案」判刑屬近年較罕見的判決。

最近一宗個案發生於2001年7月23日,案發時77歲老看更許麥群於黃大仙下邨突然發狂持菜刀斬傷一名街坊,再在附近狂斬另一名老翁逾10多刀,老翁重傷後終告不治。被告於翌年在高院承認一項誤殺罪名,法官考慮無人能確保被告不傷害自己及他人,決定判處終身監禁,但定下最低服刑期三十年,並須在獄中精神治療。

 另一宗可追溯至1998年。案發時只有17歲李偉賢於97年11月因女友另結新歡,要求分手,在平安夜相約女友到其家中談判時,在牆壁及六合彩票寫上示愛血字,但女友仍堅持分手,他盛怒之下用繩勒死女友。被告在高院承認誤殺罪名,但法官考慮他重犯機會大,對公眾構成危險,重判他終身監禁;被告其後上訴,上訴庭維持原判,但設下最低刑期為12年。

此外即使被告上訴獲撤銷謀殺罪,改判誤殺罪,但上訴庭考慮被告情況,維持終身監禁。男子廖振業因長期吸食冰毒而患上妄想症,於2002年8月28日寄往生意拍檔寓所時,突然在上環普慶坊大安臺5號地下發狂斬死拍檔母親崔秀珍及拍檔兒子女友蔡慧雯,又斬傷拍檔及拍檔女兒;於2005年在高院被裁定兩項謀殺及兩項意圖傷人罪成,依例被判處終身監禁。

其後被告上訴得直,改判誤殺罪,但上訴庭考慮被告的醫生報告,指若被告再接觸毒品會對社會構成危險,為巿民安全著想,仍舊判處被告終身監禁,不過設定最低刑期為16年。

另一宗個案發生於1998年,任職警員徐柱天不滿女友陳燕翔另結新歡,向被告出分手,在哀求女友復合不果下,同年7月18日持利刀前往陳沙田的寓所,在梯間揮刀斬向陳的胸及頸部,結果陳身中超過20刀死亡。

「癡情警員情殺案」於原審時被裁定謀殺罪成,依例被判終身監禁,但05年被告提出上訴,上訴庭接納控方心理報告,指被告犯案前已患嚴重抑鬱,不構成蓄意謀殺,改判誤殺,但考慮被告仍會對公眾構成危險,加上他犯案手法兇殘,仍判處終身監禁,不過設定最低刑期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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