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女同志QT案勝訴 對未來爭取同性配偶平權有何幫助?

撰文:李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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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籍女同志QT因未能以配偶身份隨伴侶來港,從而提出司法覆核,最終勝訴。除本案外,入境處高級事務主任梁鎮罡,亦有就其同性伴侶未能享公務員伴侶福利,及未能合併評稅而提司法覆核。兩案雖同樣涉同性婚姻,但一勝、一負。兩案就爭議焦點上各有不同,但終院今在QT案,強調處理這些問題需就每個事件作單獨審視,這會否對梁案,或以後爭取同性配偶平權有所幫助,仍需拭目以待。

英女同志QT經7年訟訴終獲勝訴。(資料圖片)

QT案無挑戰「一夫一妻」制

QT案與入境主任梁鎮罡案件本質上有點不同,QT案由始至終,都強調不會挑戰香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為她所爭議的,是她與其伴侶SS已在她們的老家英國,獲當地政府承認她們是合法配偶關係,並能享有配偶的權利。而SS因工作而來港,QT卻不能視作SS配偶隨她而來。

同性配偶有婚姻契約

QT指出,她與配偶SS並不是沒有任何婚姻契約的同居情侶,而是得其國家認可的合法配偶,港府不應因她們不是異性戀而歧視她們;至於政府以不接受同性婚姻為由而拒絕她們,亦屬不合理,因為香港法例不容許人重婚,但對於一些來自容許一夫多妻國家的家庭,卻容許丈夫帶一名妻子來港,這又是否「走後門」地認同了重婚。故認為入境處在處理同性婚姻的問題上,存在歧視。

與吸納海外人才政策有抵觸

而入境處的決定,與其主張吸納海外人才的政策有抵觸,因為有才能的人,不一定都是異性戀者,若因他們是同性婚姻,來港未能帶配偶同來,或會影響他們的意欲。

故在QT的案件中,從來未有直接挑戰到香港政府堅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只是針對入境處對不同的婚姻,有著不同的對待,入境處所據理據未能成立。

入境主任梁鎮罡(右)案件所爭議論點與「QT」案的論點並不盡相同。(資料圖片)

入境主任案無法迴避配偶定義

然而,在入境主任梁鎮罡的案件,爭議卻在梁的伴侶是否可享與異性配偶相同的福利,爭議過程中,難以迴避法律上對配偶的定義。案件在原審時,法官以稅務條例有列明,只有一夫一妻的異性夫妻,才享合併評稅的權利,當中並無指同性配偶可享這福利,梁就與伴侶合併評稅的申請,原審至上訴均敗訴。

但就公務員福利的問題上,並非如《稅務條例》有詳述配偶的定義,原審法官認為這便不涉同性婚姻在港是否合法,只是關乎政府會否接受海外註冊的合法婚姻,他又認為,這不會破壞香港婚姻制度的完整性。

不認同「核心權利」看法

惟上訴庭卻推翻原審就公務員福利的裁決,上訴庭認為,《基本法》中對婚姻的保護,只限於異性婚姻,若容許同性與異性伴侶均可享相同待遇,即有如「走後門」,變相認同同性婚姻。故推翻原審在這方面的判決。

終審法院就QT案的裁決中,一再重申,案件並未論及香港法律上是否接受同性婚姻。但對於上訴庭在梁案中提到的「核心權利」概念,卻不甚贊同。

待遇有差異應經論證作裁決

終院指,上訴庭提到的「核心權利」,即如離婚、領養及繼承權等,是為了鞏固和捍衛本港的異性婚姻制度,又認為QT案中,因不涉這樣的權利,故單就入境處的決定,認為涉歧視,而裁QT上訴時勝訴。

終院法官卻不大同意上訴庭這樣的分析,並認為任何有差別的待遇,或對群體有不利,都需要經論證而作出裁決,而不是流於循環式對答,如問:為何我不能如其他已婚人士受到相同的待遇;答:因為你沒有結婚,你想要的福利,是已婚者才享有的。

應審視福利或政策是否公平和合理

終院認為,這樣的循環式的對答,只會成徒勞的辯論,然而真正應該思考的,應是甚麼樣的福利,只有已婚者能享有,但當中又是否公平和合理呢?終院認為對於這些問題,須看每一個問題作審視,並看理據是否充份才能定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