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碼頭商場營運商欠薪案 兩員工成功追討逾6.6萬元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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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德郵輪碼頭約2.3萬平方呎的商場,租給「啟德泊遊城」經營。(資料圖片)
另一申索人藍月睎(紅衣者)。(鄧子盈攝)

啟德郵輪碼頭內的商場營運商啟德泊游城有限公司,早前因拖欠多名員工薪金而遭勞工處檢控;勞資審裁處今早(5月12日)開庭率先處理兩名前女員工的追欠薪個案,案件和解,兩人成功向啟德泊游城討回合共逾6.6萬元。

尚有30宗個案排期候審

據悉,尚有30名員工正向被告啟德泊游城有限公司追討欠薪及賠償等,案件正排期候審。

本案兩名申索人莊斯慧、藍月睎分別於啟德泊游城任職廚師和銷售員,莊追討兩個月欠薪27,105元,以及賠償、夜班津貼,另藍則追討兩個月欠薪 16805元,以及賠償、佣金、個人銷售獎勵及六日大假等。兩人今上庭應訊,莊成功追討31,106元,藍則獲批取回35,287元。

庭上透露,啟德泊游城於2016年2月已沒法如期支付薪金,在3月向員工發出通告,與員工協議會在3月中發薪,並另加薪金25%作賠償,但至3月尾沒有履行通告中的支薪承諾。兩名申索人因見公司於3月31日仍未支薪,遂離職。

雖然兩人成功追討2月及3月的欠薪,但兩人引用《僱傭條例》10A條而無須支付代通知金,不過審裁官胡周婉文指,若兩名申索人要引用該條文,應由通告發出日子即3月8日起計的一個月,但兩人於3月31日離職,故不適用有關條文。

藍月晞庭外表示,曾在離職前與同事諮詢勞工處,處方表示她們可以引用《僱傭條例》10A條而無須支付代通知金,但她相信審裁官裁決。藍月晞又指,追薪過程辛苦,早在離職前已有同事向勞工處求助,但公司「一直拖」,先在3月發通告,卻未能履行支薪承諾;公司負責人梅國基亦在4月19日曾經跟十個員工及職工盟代表展開調解會,承諾5月7日支付二月和三月的欠薪,但最終未有支薪,直到今早才和解。

 案件編號:LBTC1137-1138/2016

申索人莊斯慧今日到庭應訊。(鄧子盈攝)
啟德泊游城有限公司的代表今到庭應訊。(鄧子盈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