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水炮車料年底服役 民團發網上聯署促公開使用守則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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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購入的三輛俗稱「水炮車」的「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輛」,料會最快可於今年底服役。而有關使用守則及操作指引,已進入草擬階段,惟當局一再表明拒絕公開,指屬行動細節及涉警方戰術部署。
民權觀察等22個團體今日(29日)發起聯署行動,促請警方公開有關水炮車的使用原則及指引,並參照國際要求,納入多項人權原則,如禁止無差別攻擊、禁止向示威者頭部發射等。

民權觀察及人權監察發起網上聯署,要求當局公開水炮車的使用指引。(資料圖片/鄭秋玲攝)

聯署內容提到,警方應按最低武力原則,設定水炮的水壓,並為不同射程設定最高水壓限制,禁止以水炮進行無差別的攻擊、攻擊老弱傷殘的人士等、考慮在水炮射擊下現場雜物會引致的危險等。並在使用水炮車前,須作出清楚及足夠的警告,及注意殘障人士,包括老弱聽力衰退及語言不通人士的特殊需要等。

人權組織:水炮車可以是致命武器

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表示,外國不乏有示威者因為水炮車而受傷的個案,本港是首次引入水炮車,道路環境較外國更複雜及狹窄,憂慮在本港使用水炮車會更客易造成傷害,促請警方評估實際環境制定合理準則。該組織成員王浩賢指,參考英國國會文件提到,水炮車的水壓過強會令示威者頸椎受創,或被水柱推向欄杆等街道物件而受傷,「可以是致命武器。」從香港過往集會可見,會使用到直幡等物件,若發射水炮會增加危險。

圖為水炮車招標文件的設計草圖。(資料圖片)

羅沃啟:水炮車會激化示威者情緒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認為,警方制定指引時,應參照國際要求,如聯合國《執行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和平集會指引》等準則,當中列出多項細節,達至尊重集會自由。他提到,根據有關國際準則,水炮車只能用作警方防線的自衛,不能攻擊正離開示威現場的人士,否則違反驅散用途;警方出動水炮車,必須提供足夠的指示及有清晰的逃生路線。他指出,外國例子顯示,出動水炮車會激化示威者情緒。

據保安局本月中向立法會提交的書面答覆,水炮車會先交由廠商進行裝嵌,由機電工程署驗收後,才會交予警方測試及培訓,預計有關車輛最快可於本年年底投入服務,並由警察機動部隊負責人手訓練及編排。至於使用守則方面,警方現正全面、謹慎地草擬有關使用指引及培訓計劃,會考慮派員到海外國家與當地的執法機關交流使用同類型車輛的經驗。

聯署內容︰

1,公開水炮車的使用原則及指引。
2,禁止以水炮進行無差別的攻擊,警方使用水炮時必須防止傷及無辜;警方必須以合乎比例、相稱性的原則使用水炮,以最低武力的原則設定水炮的水壓,並為不同的水炮射程設定最高水壓限制;
3,在任何情況,無論警方視該集會為合法與否,都不可用水炮驅散和平集會;
4,在任何情況及距離,警方不可用水炮攻擊示威者的頭部,以及站立在欄杆或任何不是在地面上的示威者;警方亦必須考慮在水炮射擊下,現場雜物對示威者產生的危險;
5,在任何情況,警方不可用水炮攻擊老弱傷殘的人士,包括長者,兒童及孕婦;警方應使用其他方式應對有關人士;
6,警方以水炮驅散示威者時,必須提供足夠和清楚的逃生路線供示威者離開;
7,在寒冷天氣警告生效時,或氣溫在攝氏12度或以下時不可使用水炮;
8,警方在使用水炮的現場必須安排足夠的醫護人員及相應救援服務;有關的安排不應違背國際紅十字人員保持中立和獨立的原則,以及以人道立場提供救援的目標,包括不應藉助有關的消防和醫護人員及其器材輔助警方的執法行動;
9,警方使用水炮前須以清楚及足夠的語音,文字及圖像標示向示威者作出警告;警方作出警告的方式要有殘疾,種族等敏銳度,並注意殘障人士(包括老弱聽力衰退,認知困難),語言不通人士的特殊需要;
10, 警方必須為指揮及操作水炮的警員提供充足的訓練及確保他們對人權,集會自由及使用武力的原則有充足及深入的認識;警方必須就使用水炮的決定,使用的詳情,水炮導致的受傷者數目及詳情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良好的記錄,並在事後向公眾發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