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法會】裁判官指梁游無悔意 斥二人直接損害立法會尊嚴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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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及另外3名前議員助理,被控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大樓內非法集結,法庭裁定所有被告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今早(4日)判刑,五人被判囚4星期。裁判官批准,五人以3,000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開香港。
裁判官直指立法會議員身分尊貴,惟二人行為「直接損害立法會尊嚴。」明言監禁是唯一選擇,且沒有減刑及緩刑因素。

梁頌恆與游蕙禎因宣誓不獲確認,最終演變成強衝入立法會會議廳而被控。(資料圖片)

不論政治理念及動機 案情具嚴重性

主審裁判官王詩麗在收到游蕙禎的求情信及第三被告楊禮康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後,休庭約一小時後才宣判。

裁判官指,本案被告對本案並無悔意,包括第一被告梁頌恆無雖求情信等。裁判官表示,不論政治理念及動機,案情具嚴重性,包括是多人行事,在明知不准許下,強行進入會議室,並把身體壓向保安,是作好準備使用暴力,漠視勸喻並有「救咩人,死開」言辭,整個過程近20分鍾,並在會議被迫暫停下才停止衝擊。而且眾被告已非少不更事年紀,判刑須具阻嚇性,以反映社會影響。

游蕙禎(左)與梁頌恆(右)前年在立法會以英語宣誓時,將中國China讀成「支那」,最終喪失議員資格。(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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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監禁是唯一選擇

裁判官直指立法會議員身分尊貴,惟二人行為「直接損害立法會尊嚴。」明言監禁是唯一選擇,且沒有減刑及緩刑因素。

梁頌恆及游蕙禎聞判決後,神情平靜。庭上公眾席即傳出「加油」的呼聲。眾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批准眾人各以3,000元保釋申請上訴,期間不等離開香港,並須在今日下午4時前索取上訴申請。社民連梁國雄及吳文遠到庭旁聽。

五名被告:梁頌恆、游蕙禎、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同被控於前年11月2日,在未經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批准下,強行進入立法會會議廳,並企圖自行宣誓,其後又與保安人員推撞,導致六名保安員受傷,被控一項非法集結及一項企圖強行進入的交替控罪。五人上月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