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署總工程監督及分判商涉貪 各判囚半年 准保釋等候上訴

撰文:陳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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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起訴路政署一名總工程監督及一名分判商,就該署的維修工程分別受賄及行賄五萬元,兩被告今日(1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判入獄六個月。
暫委裁判官莫子聰接納兩名被告的申請,准以現金三萬五千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其中一名被告為60歲的路政署總工程監督陳耀威,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同案另一名被告為58歲的鄭祖頤,他是惠聯工程有限公司(惠聯)及惠福工程有限公司(惠福)董事兼股東,被裁定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案情指,陳耀威案發時被派駐市區結構維修組工作,他負責督導和監察觀塘區的道路及其他維修工作,包括推薦及批出維修工程訂單。而當時路政署的定期合約承建商把觀塘區及黃大仙區道路工程的工人及材料供應外判予惠聯及惠福,並委任被告鄭祖頤為地盤總管,負責監督上述道路工程地盤。

該合約承建商於2012年6月8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間收到觀塘、黃大仙、九龍城、九龍灣及紅磡的道路維修工程的工程訂單,總金額約為二億一千萬元。

路政署總工程監督接受分判商的5萬元賄款,被廉政公署起訴,兩人各判囚半年。(資料圖片)

陳耀威其後於或約於2015年9月8日向上司遞交一份將軍澳隧道公路維修工程的申請,總金額約為200萬元。若申請獲批,將會由鄭的公司負責有關工程。同年9月8日約下午六時,陳及鄭兩人經羅湖管制站離港前往中國大陸。翌日凌晨約二時半,陳耀威返港後遭廉署人員拘捕,並從他身上搜獲一個信封,載有五疊以橡筋綑綁的五十張1,000元紙幣,合共5萬元。

經政府化驗所化驗,證實該信封、橡筋以及部份紙幣上有鄭祖頤的基因。

暫委裁判官莫子聰宣判時表示,鄭提供而陳接受的賄款可以視之為甜頭,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裁判官並接納兩名被告的申請,准許他們以現金3萬5千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