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到郊野公園掘海產 近3年檢控共30宗 罰款最高$8000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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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將至,不市市民會到海灘遊玩,甚至參與水上活動消暑,但有郊遊人士到郊野公園的海灘遊玩時,大量採集在該處棲息的海膽、蜆及海參等海洋生物。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9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表示,過去3年因在郊野公園、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內非法捕捉野生動物及海洋生物的檢控個案共有30宗,大多數個案涉及非法釣魚,違例人士分別被罰款300元至8,000元,並提醒市民及遊客不得在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內捕獵、騷擾或撿取海洋生物。

黃錦星指,過去3年因在郊野公園、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內非法捕捉野生動物及海洋生物的檢控個案共有30宗,大多數個案涉及非法釣魚。(資料圖片)

黃錦星的書面回覆指出,漁農自然護理署近年已加強在周末及假日於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進行巡邏及執法,並提醒市民及遊客有關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的主要規例,包括不得在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內捕獵、騷擾或撿取海洋生物,如發現違規活動,會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根據《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第476A章)第3(1)條,除持有許可證或在指明的康樂釣魚區內進行一絲一鈎釣魚外,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內釣魚、捕魚或獵捕、傷害、移走或帶走任何動物或植物。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5,000及監禁1年。此外,《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208A章)禁止在郊野公園內攜帶、管有或使用任何獵捕或陷阱類器具,違例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至於在郊野公園、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以外的地方,亦受《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規管,任何人士未經准許不得狩獵、故意干擾或管有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違反有關條例,最高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年。

陳帆指,在2012年至2017年間,海事處錄得三宗涉及水上電單車的意外。(Getty Images)

此外,不少市民喜歡參與水上活動,包括乘坐由快艇拖曳的香蕉船及駕駛水上電單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表示,在2012年至2017年間,海事處錄得三宗涉及水上電單車的意外,但無錄得與香蕉船相關(包括拖曳香蕉船的遊樂船隻和香蕉船自身)的意外。他指,包括香蕉船在内的吹氣式非機動船隻,無須領有本地船隻運作牌照;但遊樂船隻的船東如有意使用其船隻拖曳吹氣式船隻,則需要以書面向海事處申請。

陳帆又指,海事處會定期巡查遊樂船隻,並會在夏季加強巡邏熱門水上活動地點及進行反超速行動。在去年夏季,海事處對遊樂船隻巡查了1,100多船次,亦進行了9次反超速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