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病消防員稱遭同袍上司欺凌 認為涉殘疾歧視要求賠償
撰文:湯庸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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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聲稱在職期內長期遭同袍及上司欺凌和騷擾,他後來因事涉紀律聆訊,其通知信函遭被人拆開並放在消防處內,令他承受很大壓力,他後來更曾在消防局內企圖跳樓自殺,並被確診患有精神病。惟後來處方仍在他未有出席紀律聆訊下將他革職。該消防員認為處方有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之嫌,他由律師入稟要求消防處等就他的傷害作賠償。
原告李志深,被告由律政司代表的消防處。
入稟狀透露,李於2002年加入消防處,2010開始遭到所駐守消防局內的上司及同事不公平的對待。其中包括他有次因在處內涉紀律事宜,需接受紀律聆訊,然而有關該聆訊的信函,卻在處內被人拆開、閱讀和複印,他因被侵犯私隱而感壓力,並感到尷尬。他2011年曾在所屬消防局曾企圖自殺,後被確診患適應障礙及妄想症。
曾因制服欠整齊遭扣分
此外,李又覺處方因瑣碎事,如制服欠整齊等將他扣分,令他在2009至2012年的績效被給多負評,他因而需面對紀律聆訊,期間又多次被誘使簽署被辭退同意書,及凍結薪金等。
李更指有消防處人員又曾派人到李所住劏房,大聲說出他涉及紀律事宜,令李的鄰居等知他李因違規而需接受紀律聆訊,李稱他本身已有精神問題,處方人員的行為,令他受到嚴重羞辱。
缺席紀律聆訊下被判革職
李續指消防處明知他有精神問題,在沒有先經醫事委員評估其精神狀況下,在他缺席下判他違紀,並在2015年將他革職,屬違反程序和對他不公平。他認為處方有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之嫌,要求消防處向他於期間所造成的傷害作出賠償。
案件編號:DCEO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