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震遠被禁出任董事案 指張違多項董事職責 求設期6年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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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破產的前行會成員兼香港商品交易所前主席張震遠,早前遭破產管理署署長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禁止張震遠在指定期限內,出任公司董事。案件今(7日)於高院聆訊,張震遠未有到庭,亦沒有派律師作代表。署方代表指張違反多個公司董事職責,包括未支薪予員工及未有供強積金等,建議禁止張出任董事6年。聆案官為該張作回應,將案件押後至4月25日再訊。

張震遠被破產管理署入稟控告。(資料圖片)

指張違反多項董事職責

破產管理署的代表律師指,署方已將是次聆訊的詳情寄到張震遠的跑馬地住址,未有收到張反對申請的文件。律師又指,張未有履行公司條例下的多項職責,包括未有保管公司的帳目資料;未有如期向員工支薪,令27名員工遭拖糧共2300萬元;未有為員工供強積金及未有兌現簽發的支票等,故認為應設定禁張出任董事的限期為6年。

按法例張可在6周內作反對

由於署方建議的禁令期限多於5年,按法例須將聆訊押後6星期,以讓張於28天內向法庭存入文件回應是次申請,聆案官遂將案件押後至4月25日再訊。

張震遠因拖欠至少1.2億元,而於2014年被頒破產令。另他又拖欠商交所員工薪金原被判囚6周,上訴後獲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HCMP1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