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老虎?豹貓?金貓? 香港原來是野生動物走私中心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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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3月6日)有行山夫婦報案指,在馬鞍山吊手岩附近涼亭發現「老虎」,及後有指為豹貓,之後又有說可能是亞洲金貓,再引起公眾對野生動物的關注,擔心這些動物遭走私作寵物後被棄養。當然,那到底是否「真老虎」至今仍眾說紛紜。但高度城市化的香港,卻不時發現一些「奇珍異獸」,當中15年前現身元朗的小灣鱷貝貝,相信不少港人都記憶猶新,近期當局也在元朗破獲一個販售野生動物的「動物園」。事實上,香港政府對於走私野生動物的規管不嚴,很可能是助長這種情況的原因。政府雖然有作出行動,修例加強罰則,但確實顯得姍姍來遲。

灣鱷貝貝。(濕地公園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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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手岩發現「老虎」惹熱議 03年灣鱷「貝貝」更轟動

今次發現在馬鞍山吊手岩發現「老虎」,成為城中熱話,不過論轟動程度,可能不及十多年前的「貝貝」事件。話說在2003年11月,有居民發現在新界元朗山貝河有鱷魚出沒,當初亦有人覺得香港根本不可能有鱷魚出末,事件擾攘7個月,漁護署終捕獲這隻小灣鱷,命名為貝貝。由於灣鱷並非本地的原生種,為何貝貝會現身香港成為一個謎,但一般相信牠是被非法進口當成寵物飼養,但因為主人「養唔掂」而被棄。

走私野生動物的問題,在香港確也一直存在。今年1月底,警方就在元朗八鄉石田村搗破一個瀕危動物養殖場,內有數百動物,當中不乏瀕危動物,例如有懶猴、黑池龜、娃娃魚等,猶如「小型動物園」。

現時打擊野生動物走私,香港海關是其中一個主要負責的部門。據政府數字,香港非法瀕危物種截獲量由2010年的3.4噸,倍增至2014年底的138噸,但海關承認,現時成功截獲的貨物估計只佔整體的約10%。

一對年約30歲的夫婦於馬鞍山吊手岩行山,他們報稱於草叢發現老虎。(賴俊傑攝)

港制度漏洞多 被指「全球野生動物走私中心」

當然,走私野生動物活動本身「有價有市」,利潤甚至可以高於販賣可卡因或黃金,特別是部分香港貪新奇刺激試圖飼養一些「奇珍異獸」,要百分百禁絕確實難度很高。可是由於香港無論在法規上還是執法上,一直都不夠嚴謹,以至未能有效壓止這種現象。

例如根據現時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任何人如干犯非法進口、從公海引進、出口、再出口或管有列明物種的標本,不論屬活體的、死體的、其部分或衍生物,都須得到漁護署許可證,否則屬違法。按照《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下稱《公約》)的規定,分成3類受管制動物,處以不同程度罰則。只不過,並沒有條例保護《公約》以外的受威脅物種,如海魚等。

象牙方面漏洞就更多。目前《公約》自1990年禁止象牙國際貿易,不過在禁貿生效前合法進口本港的象牙,仍可向漁護署登記及領有許可證下在本港合法買賣。只不過政府對於這些象牙貨品追蹤得不緊,以致商人可以用走私貨魚目混珠,偽裝成合法象牙製品交易。綠色和平項目經理張韻琪更曾形容,香港已成「全球野生動物的走私中心」。

警方早前在元朗村屋發現大量瀕危動物。(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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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例加強罰則 走私瀕危動物可判監10年

立法會2015年曾就加強打擊走私野生動物的罪行展開討論。葛珮帆議員在該年12月底提出無約束力動議,要求政府加強監控野生動物走私活動、提高相關罰則等。

而政府也不是完全沒有行動。環境局去年推出《2017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修訂)條例草案》,至今年1月底獲立法會二讀通過。

條例草案主要針對象牙貿易,目標是在5年內禁止為商業目的管有任何象牙,但亦有對於其他走私行為加重罰則。例如舊有法例區分商業與非商業的行為,若屬商業行為會罰得較重,新例建議劃一罰則;刑罰也有所增加,例如走私最瀕危的「附錄I物種」,最高刑罰由罰款500萬、監禁2年,變成罰款1,000萬、監禁10年。

葛珮帆關注野生動物走私問題。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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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動物權益 法例仍有改良空間

野生動物的走私問題多年來未獲港府重視,解決並非一時三刻之事,但加強罰則總算「遲到好過無到」。當然,法例仍有進一步改良的空間。

例如現時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背後或涉及龐大的集團式行為。葛珮帆就曾建議,將為商業目的而觸犯《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處理,可加強日後的執法效率與阻嚇力;又例如可增撥資源加強偵緝隊伍的規模及執法能力,加強監控野生動物走私活動。這些都是日後可考慮的方向。甚至有動保人士建議,香港應成立動物警察,以加強保障動物權益。

固然,一個政府要解決的事項很多,走私野生動物可能相對而言不會是最迫在眉睫的工作。只不過,規管野生動物走私,在技術上不是什麼「世紀大工程」,民間也普遍支持。而部分具攻擊性的動物走私買賣如不及早禁絕,日後更可能影響本港生態環境,甚至危及市民安全,政府何以不加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