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路障】《警察通例》訂追截超警方能力應停止 兩疑團未解 

撰文:梁德倫 張雅婷 文雪萍 鄭秋玲 陳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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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警方利用「人肉路障」阻截非法賽車,被批評罔顧市民生命安全,警方當時承諾日後不會再用。事隔8年半,警方周日(11日)於粉嶺公路追截一輛超速私家車時,疑再利用市民車輛作「人肉路障」,造成二死六傷。
到底警方是次行動是否違反當初承諾,甚至違反《警察通例》?翻查《警察通例》,若警方發現追截車輛會帶來較大危險或超出警方能力,就應停止。監警會前委員鄭承隆認為,警方有否違例,視乎最終調查結果;事件另一疑團則是警方從未親口承認行動中有設置「人肉路障」,民權觀察促請警方需交代當日行動的目的,若證實是截停車輛,就屬「人肉路障」,令市民安全受威脅。
警方回覆指,會不時檢討交通政策及執法行動,現正就今次行動深入調查,並會與該宗交通意外的相關人士跟進。警察投訴課暫未接獲投訴。

高速亂切線私家車收掣不及撞向前方三車及鐵騎警。(網上片段截圖)

警方周六(11日)於粉嶺公路追截高速駕駛的私家車期間,有交通警在前方響警號及伸手示意,要求涉事私家車前方的車輛減速收慢,顯示該警當時已知道有攔截逃逸私家車的行動。期後逃避警追捕的私家猛撼前方三車及一輛警方鐵騎。私家車司機及乘客死亡,其餘六人受傷。

追截危險大要停止行動

據了解,《警察通例》第12章29條列明,警務人員只有在拘捕有合理懷疑觸犯嚴重或暴力罪行的人,或駕駛者涉危險駕駛,就可採取追截行動。但如發覺追截帶來的危險,較停止追截大,又或追截已超出警方的能力,就應停止。而按《警察通例》第41章,在特殊情況下截停車輛,需獲警司或以上級別人士批准。

被追截的私家車翻側,車上兩人死亡。(資料圖片/林振華攝)
監警會前委員鄭承隆促請警方解釋有否考慮要求車輛慢駛的後果。(資料圖片/鄭劍峰攝)

監警會前委員:警方需交代有否考慮路面安全

監警會前委員鄭承隆看過相關報道及「車CAM片」後,認為在肇事地點前方要求後方車輛收慢的巡邏交通警員,其動作似是要求後車停下,是一個截停的動作而非「收慢」,「警方要交代同解釋清楚,呢個行動係咪已獲上級授權,同埋到底有無考慮過路面安全。」

鄭又說,倘今次事件中有人認為警員濫權,可向投訴警察課立案投訴,相信警方亦要調查清楚今次行動的各項細節,因為截停車輛的後果,除了造成肇禍車輛的司機及乘客死亡,亦有其他車輛損毀和車上的人受傷,「呢個後果警方當時有無考慮過呢?佢哋都要解釋。」

資深交通警:有地方值得檢討

有資深交通警透露,一般而言,當警方正追捕涉事車輛時,會由當時負責追捕的小隊指揮官,即督察級人員即時判斷,或由總區控制中心的一名警司直接下達命令,指揮相關人員要求市民的車輛拖慢,以方便警方在較遠處設置路障,他認為事件中的警務人員所作的行動合乎指引,惟決定要求慢駛的位置有值得檢討的地方,相信警方會在考慮車流量、以及被追捕車輛的速度作為檢討如何判斷的主要元素。

自2009年發生「人肉路障」後,警方已承諾日後原則上不會再採用「人肉路障」的執法方式。是次截停行動有否違反承諾?新界北總區交通部總督察葉國偉周日(11日)表示,如果在公路上發現有車輛超速,執行及管理的人員會根據完善的指引,首要保障公眾安全,示意車輛慢駛是絕對合乎規則。他未有承認或否認示意車輛慢駛是為了設置路障。被問及有人受傷是否仍符合保障公眾安全,葉國偉拒絕評論,但強調警方有既定程序確保公眾安全。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認為,警方應交代要求被撞的車輛停下或慢駛的目的。(資料圖片)

民權觀察:警方需交代慢駛目的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出,目前只能憑零碎車CAM片段了解事發經過,難以判斷「人肉路障」是否再現。他認為警方需交代事情始末,特別是示意車輛慢駛的目的。「叫被撞車輛慢駛,是否為了疏散?還是要截停隨後車輛?若是要截停,就有可能達反《警察通例》。」王浩賢又指,警方的行動不應涉市民參與,因市民未有受專業訓練,有關做法是置市民的生命安全不顧。民權觀察促請警方調查今次疑似設置「人肉路障」堵截車輛事件,並盡快向公眾交代結果。

就今次的粉嶺公路追截疑車行動,監警會回應《香港01》查詢時表示,目前未收到市民投訴。監警會關注事件,並密切注意事情發展,如有需要會向警方了解現行做法及是否有改善空間。 

警方︰現正就今次行動深入調查

警方回覆《香港01》指,會不時檢討交通政策及執法行動,打擊危害道路安全的行為,保障公眾安全,「市民的安全是考慮的首要因素之一」,警方就截停車輛有制定指引,   現正就今次行動深入調查,並會與該宗交通意外的相關人士跟進。而警察投訴課暫未接獲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