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視發牌風波】港視何以敗訴? 上訴庭:不忘亞視結業教訓
香港電視有限公司就發牌的上訴案於今年2月進行聆訊,當時亞洲電視正值生死存亡之秋,處理上訴案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曾忽發其想,並問:既然有一電視台快要倒閉,港視是否可以補上?
張官今在判詞裁定港視敗訴時,又提起剛熄燈的亞視,更稱目擊亞視的結束,深感一個電視台結束對整個社會泛起漣漪,故認為政府在發牌時,考慮市場的可持續性等相關公眾利益,並無違反政策的條文。
法官張舉能在70多頁的判詞中指出,市場的可持續性是一個高度相關的考慮因素,一個鼓勵免費電視業競爭的政策,是不同於一個盲目容許割喉式惡性競爭的政策。畢竟,電視台不同於一間時裝店或電子產品銷售店,一個本地電視台的結束,明顯地是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很多人。
張官指,香港在上世紀七十年代經歷過佳視的結束,雖然並非很多人受到影響,但最近,公眾才目擊另一個歷史悠久的電視台-亞洲電視-的結束,這亦對社會泛起一定的漣漪。
一個鼓勵免費電視業競爭的政策,是不同於一個盲目容許割喉式惡性競爭的政策。
不能輕視電視台惡性競爭
雖然在互聯網及手提電話設拖流行的年代,本地免費電視台的影響力已大不如前,但張官認為,電視台的惡性競爭仍不能輕視。
他指,現在法庭要嘗試解究一份於1990年代定立的免費電視政策,那時免費電視台在社會上仍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惟法庭若仍在考慮當時的立法原意,並限於法律條文上概括和含糊的解釋,從而認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在任何時代,都無力去阻止過份飽和的電視市場,及限制發牌數量,這樣的歸納未免有點不合時宜。
循序漸進發牌並沒違反政策
張官認為,原審法官區慶祥在解讀政府的發牌政策時過於狹窄,並認為條例上並無發牌上限。張官認為,正確傳釋的方法,應該是容許行政會議在考慮發牌時,可考慮所有與公眾利益相關的因素。故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循序漸進方式,作為發牌時的考慮,並沒有違反政策所定的條文。
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及潘兆初認同張官看法,一致裁定政府一方上訴得直。
畢竟,電視台不同於一間時裝店或電子產品銷售店,一個本地電視台的結束,明顯地是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很多人。
原審認為不應設發牌上限
港視不滿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於2013年拒發免費電視牌照,從而申請司法覆核。案件去年在高等法院審理,法官區慶祥認為法例上沒有就發牌數目設定上限,但最後又只發出4個牌照,認為政府決定違反既定廣播政策,及港視的合理期望,因而裁定港視勝訴。
代表政府的律師堅持,行政會議在考慮發牌數目時,要考慮公眾利益,並有酌情權考慮市場的可持續性,從而決定以循序漸進式發牌,並無對港視不公。但港視的律師卻認為,電視台的生死存亡,應交由市場決定,政府不應臨時改變政策,設定發牌數目。
案件編號:CACV11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