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西九內地口岸區存放武器? 陳帆指非香港管轄範圍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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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案,批准香港與內地就高鐵西九龍站一地兩檢簽訂的《合作安排》。其後港澳辦就人大常委會決定說明,指《基本法》第2、7、118及119條為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提供法律基礎。公民黨陳淑莊今日(17日)在立法會向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提出質詢,質疑有關條文港府去年7月公佈一地兩檢方案時未有提及,又質詢根據《合作安排》,內地執法人員在內地口岸區執行職務時專用的設施設備,是否包括羈留室及武器存放室。
陳帆回應質詢時強調,港府與內地曾就一地兩檢涉及的法律問題作反覆研究,雙方曾討論過多條《基本法》條文,當中包括第2、7、118及119條等;他又指,內地執法人員在西九的使用的設備,由內地有關部門提供,不是香港當局管轄範圍。
陳帆表示,港府與內地商討一地兩檢安排時,雙方都堅持有關安排必須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又強調不會為經濟效益和便利而違反《基本法》。他指,雙方不斷反复研究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後,曾經考慮多條《基本法》條文,其中包括第2、7、118及119條等,同時也考慮了社會上對基本法的不同觀點,目的是為一地兩檢提供穩固的法律基礎。
對於陳淑莊質詢人大常委會決定及港澳辦說明,是否與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相抵觸,陳帆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
至於內地口岸區是否會存放軍火武器,陳帆未有正面回應。他稱,內地口岸區放置武器的情況,如全世界其他出入境口岸一樣,執法人員配備的設施,會配合實際的運作情況,讓出入境及清關運作能夠暢順。他指,西九的內地人員需要配備何種設施配備,「全世界都有準則,這會與全世界類似」。
陳帆又強調,內地派駐機構只會在口岸區內執行職務,為執行職務而專用的設施設備,由內地有關部門提供,不是香港當局管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