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局】套丁定罪門檻高 無人指證難檢控 政府只能放任永續?
「套丁」一詞,一般市民未必理解,但假若大家知道其背後牽涉動輒數以千萬元計的利潤,就會對丁屋政策衍生的種種不公平,感到深深不忿。
不過,由於要證明丁屋發展是否涉及違法套丁,往往都需要關鍵證供,包括丁權持有人與發展商的「秘密協議」,以及牽涉其中者會否願意挺身作證等,倘若缺乏舉報者的關鍵證據,往往套丁的行為,只能被覙為「疑似」套殅,涉事者繼續逍遙法外,賺個滿堂紅。
只屬中短期政策 港英曾警告濫用會中止
丁屋政策的出現,源於港英政府為減低發展新界的阻力,與原居民協調之下的產物,當年曾明言屬「中短期政策」,主要想村民更易申請興建小型屋字改善生活環境,並使小型屋宇達到更高的衞生水平。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亦指出,70年代時任新界政務司鍾逸傑曾去信鄉議局,當政府發現丁屋政策被發現濫用,將中止「目前之優待辦法」(即指丁屋政策)。
不過,政策實施以來多年,即使近年坊間多有提出要求檢討,惟政府過去多次只表明會不時檢討,令政策變革多年來「只聞樓梯響」;至於所謂的「丁權截龍」,更是無影無蹤。
容許「飛丁」成發展商助力
黃肇鴻說,政府在行政措施上多番放寬,例如容許「飛丁」,即在同一鄉內另一村建屋,為發展商解決在同一村收集不夠丁權問題,令發展商可跨村收集丁權,進行大規模的丁屋發展。其後《基本法》第40條提及,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由於是否包括丁權引起極大爭議,亦成為丁屋政策是否得以永續的「擋箭牌」。
套丁舉證困難 難遏止違規情況
他又指出,現任特首、07年12月時任發展局長的林鄭月娥,曾將丁屋申請人要作出的法定聲明,即申請人要明確表明「未作出亦無意作出任何私人安排,把根據小型屋宇政策獲得的權利售予其他人士/發展商」,這句法定聲明本來可使套丁行為刑事化,但她卻將之剔除並放進批地條款中,令套丁的舉證更為困難。
而事實上,即使不少疑似「套丁」個案,有不少表證供指出發展商買下地段、分割後再轉讓予有丁權的原居民,然後原居民又再委託發展商出售丁屋,與一般的套丁手法相似,惟由於始終欠缺原居民與發展商簽訂的「秘密協議」,即前者收發展商的酬勞後,會將丁屋交發展商轉售圖利,令調查案件難有突破。
促嚴格審批分割地段申請
黃肇鴻認為,政府應立即檢討丁屋政策,深入探討如何堵塞各種漏洞,例如仿效1977/78年間,打擊套丁的做法,若查證套丁問題屬實,會暫停在套丁問題的村落/鄉或區分的批出丁屋,直至問題得以改善。
另外,當局亦應徹查過往所有牽涉丁屋買賣的民事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懷疑牽涉套丁案情的法庭案件,有否含有詐騙政府以取得丁屋牌照的成分,增加往後對於套丁行為的阻嚇性。此外,當局其實亦應嚴格審批分割地段申請,倘分區地政處若接獲鄉村範圍內的地段出現大規模分割地段成細小且工整地段的申請,應立即調查是否牽涉套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