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重申一地兩檢有法律效力 陳淑莊批指鹿為馬
人大常委會早前通過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確認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當中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以「一言九鼎」形容人大決定,指有關決定具最高法律效力,引起社會討論。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今日(31日)出席港台節目《城市論壇》時強調,人大今次決定雖沒引基本法條文,但已走完相關程序,因此有法律效力。「一地兩檢」關注組召集人陳淑莊批評,人大是指鹿為馬,不尊重基本法。
法律界關注「一地兩檢」成員何君堯就認為港人應面對政治現實,終審法院之上尚有人大作最高法律效力。
指人大不會亂作決定
譚惠珠認為,當初基本法起草時,未有預計一地兩檢情況,因此今次未有引用條文,但強調相關議題走完了相關程序,而所有有責任的人亦已作出研究,至於日後會否可以此理由,作其他具法律效力的決定,她就指「人大不會亂釋法,亂作決定」,又稱「人大冇咁多時間管理香港。」
對於大律師公會批評人大決定,譚惠珠表示尊重,但強調人大安排跟足相關法律程序,亦符合基本法第118,119條起草時對香港的前瞻,有責任協助發展香港經濟,且不違法憲法及基本法,因此認為法律理據充分。
何君堯在論壇上,就大律師公會日前作出的聲明作回應,認為他們該面對香港的政治現實,在終審法院之上,尚有人大常委會作出最高法律效力,港人回歸後視野應更寬闊,以國家觀念為先,接受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唔能夠話純粹以普通法應用在香港,而內地大陸法唔適用於香港……因為我哋最後上訴,如果最後嘅決定係同基本法有所違背的話,經過釋法亦可以作廢,香港就算立法會通過法律,如果中央要求的話,亦可以發回香港然後作廢,這是一個政治現實。」
他強調一地兩檢絕非黑箱作業,没有扭曲基本法,基本法158及159條均容許人大修改及解釋基本法。而香港在1997年回歸後,中央若認為有政策需要,可按法規解釋基本法,因此一地兩檢具有主觀及客觀依據。
法政匯思:不能以數條一般性條文作一地兩檢基礎
就特首林鄭月娥早前批評大律師公會精英主義和「至高無上」,陳淑莊強調現時「至高無上」的是人大常委會,大律師只是根據其專業知識表態,批評對方作為行政長官,而非「香港市市長」,應捍衛香港法治和兩制,而非為「一國」服務。她又認為當局及人大「僭建」基本法第18條,將內地在港執法合理化,是指鹿為馬。她呼籲市民明天上街遊行表達不滿。
她形容人大對於基本法第18條的解釋「無賴」,「今日我要用嘅時候就僭建,加『整個』上去,然後就話唔係喺整個香港實施就唔算。」
她質疑按此邏輯繼續推斷,若在香港99%的地方實施,只要有1%的地方沒實施全國性法律,是否便沒有違法基本法,「就算係駐港解放軍都要跟基本法規定遵守香港法律⋯點解一地兩檢執法人員唔需要跟基本法?」對此譚惠珠就重申,一旦將內地口岸視為非香港範圍,基本法第18條亦不適用。
法政匯思成員吳宗鑾就認為,基本法118、119條等都屬一般性條文,基本法應從整體去看,不能單靠幾條一般性條文去作為一地兩檢的基礎,批評政府未有考慮民間提出的其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