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湯家驊:基本法是活文件 為23條立法是風馬牛不相及

撰文:李慧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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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27日)通過廣深港高鐵西九站的「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出席電台節目時指,是次人大決定凸顯《基本法》是前瞻性憲制文件,形容是「活」的文件。他解釋,憲法並非「死」的文件,「不會規管到好細。」
對於政府於7月時提出引用基本法第20條,即以授權方式實行「一地兩檢」方案,最終人大通過安排時,只提到「沒有抵觸《基本法》第18條、符合第7條」。湯家驊認為,新一屆政府上任不久,未必完全了解過去兩屆政府的想法,又指兩屆均由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解說,「林鄭必然跟隨袁國強想法,去表達新一屆政府角度,關鍵在於袁國強本身。」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出席本台節目時說,是次安排突顯《基本法》是具有前瞻性,是一個「活的文件」。(資料圖片)

湯家驊表示,「一地兩檢」決定源於港府與廣東省政府商討,透過國務院向人大常委會作呈請,確認其安排符合運輸經濟發展、不會削弱香港特區區域的範圍及不損害港人日常生活的權利和自由。他指出,有關決定無損香港法治,現時本港境內亦有實施其他國家的法律。他舉例指,在港的領事館、軍營,港人在機場離境後,登上飛機時亦有其他國家的法律適用。

湯家驊7年前曾指一地兩檢在憲法無可能

對於有指《基本法》23條日後會參考「一地兩檢」做法,湯家驊直指兩者是「風馬牛不相及」,因23條需透過本地立法進行,與人大常委會無關,且程序不同。他被問及7年前在立法會曾說,本港市中心進行「一地兩檢」,在憲法上是沒有可能。湯家驊解釋,當時未有提出租借概念,加上作為議員,不會為政府謀出路,但深圳灣口岸10年前首次提出該概念,經證實運作是可行,故個人看法有改變是適合。

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地兩檢」安排,稱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資料圖片)

港府曾於7月公布「一地兩檢」方案時,引用基本法第20條,即以授權方式實行。湯家驊認為,當時以補救措施提出引用第20條,亦奇怪為何律政司與內地商討後作出改動,並揣測是政治上需求。

湯家驊為林鄭政府護航:不能過於假設對上屆瞭如指掌

對於「一地兩檢」涉及基本法第18條討論,條文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問及為何新政府對引用條文有不同解讀。湯家驊就為林鄭政府護航,稱:「新政府上任後完全了解上屆想法,掌握去到哪裡,大家不能過於假設新一屆對上屆瞭如指掌。」他指,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依據袁國強的解說,亦表達政府角度,但認為將責任歸咎於袁國強,並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