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訊稱被多收牌照費獲終極勝訴 或考慮民事訴訟追回相關款項
通訊事務管理於五年前建議,於2013年3月開始,把「綜合傳送者牌照」下每名顧客接駁點的年費由8元減至7元,但電訊公司指,通訊局旗下的營運基金達6.9億元,認為減幅過少,逐提出司法覆核。雙方經多年訴訟,終審法院今一致裁定通訊局敗訴,並指通訊局所徵收的牌照費不可包括利潤,而營運基金賺取的利潤,亦不可轉撥成政府的一般收入。香港電訊對裁決表示歡迎,或會考慮以民事訴訟取回多年來多付費用。
上訴人包括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香港電訊有限公司,答辯人依次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通訊事務管理局。
有利害關係的各方包括環球電訊有限公司、和記電話有限公司、Smartone Communications Limited、數碼通電訊有限公司、香港移動電訊有限公司、新世界電訊有限公司、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及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電訊期待政府退回多付費用
對於獲終極勝訴的香港電訊發言人表示,歡迎裁決,並稱地電訊業長久以來一直被收取過多的費用,期待政府退回被迫支付的過多費用。至於敗訴的通訊辦發言人指,會尊重法庭裁決,並會仔細研究判詞。由於裁決涉及公共財政,通訊辦會與律政司商討,及按照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政策指示,跟進裁決。
根據終院判詞,上訴人爭議的是,答辯人在釐定牌照收費時,將名義稅收和股息列入預算内,以致該預算收入超過法定的目標收益,故犯上法律上的錯誤。
通訊局無權徵收等同稅收的費用
終院裁定,當發牌規管機構徵收費用,無權徵收實質上等同收稅的費用。根據《營運基金條例》而設立的營運基金之目的,是將營運基金產生的收入用作基金本身的資金用途。並沒有任何條文談及營運基金之目的,是包括產生利潤以轉撥政府的一般收入。
另外終院不接納通訊局說法,即確實將名義稅收和股息列入預算內,並有權把儲備盈餘轉撥成為政府的一般收入,而該盈餘並非偶然出現,實質上向上訴人徵稅,故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FACV 1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