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藏屍】DAN6愈夜愈燈火通明 地政總署將入屋調查
日前發生石棺藏屍案的荃灣工廈DAN6,有人將其當成住宅出租、入住,已經是「公開的秘密」。《香港01》記者由兇案被揭後,一連三晚,每晚8至11時,在事發工廈觀察,發現入夜後,逾兩成,即約40個單位燈火通明,而且愈夜愈燈光火著。借着燈光,可見部分單位,有用戶在屋內晾曬衣物,亦有單位擺放碌架牀,有疑似居住迹象。
地政總署回覆《香港01》記者查詢時表示,DAN6的地契訂明只許作一般工業或及貨倉用途,用作住宅用途乃違反地契。地政處稍後會派員入內視察,若發現有違契用途,地政處會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要求糾正違契事項,甚至「釘契」,如違契持續,不排除重收單位。
鄰居:案發單位常有青年人出入
「差人一打開門臭味就更加濃烈。」一名九樓女住客不願透露姓名,但坦承一家四口居於DAN6,更與藏屍單位同層。事發單位現時仍有警員守衛,一家人不時聞到異味:「阿媽在兇案揭發前數天,倒垃圾時,已經覺得那個單位附近有陣味。」她又指,事發單位過去常有不少年輕人出入,「平日在單位內會大聲喧嘩,音響很嘈。」雖然該層發生兇案,但她坦言並不害怕:「始終不是我害他。」
記者在兇案揭發當晚九時許,亦見到有男士與懷孕的妻子出入DAN6,他否認居於上址,表示僅為太太公司的所在地,但承認聽聞過有人將上址單位當成住宅入住。
愈夜愈燈光火著 網上盤放租20,000元
記者連續三晚觀察,發現辦公時間過後依舊燈火通明。其中有單位有身穿睡衣、拖鞋女子,抱着嬰孩出入,窗邊掛滿晾曬衣物,屋內更擺放梳化,上面有多個布偶,甚為溫馨。另外一個單位,似乎仍在工程中,暫已裝設躺椅和餐桌,和住家擺設甚為相似。據記者觀察,愈接近深夜愈多單位燈光火著,晚上11時,最少有40個單位著燈,而DAN6全幢約有165個單位。【荃灣工廈DAN6日夜運作 單位可設廁所閣樓】
DAN6每層最少有11個單位,面積由453平方呎至637平方呎不等,清一色開放式設計。由於DAN6本身是工廈設計,單位間格方正,實用率高,加上樓底高達15呎,加設閣樓變相增加可用空間,因此有室內設計公司亦以「閣樓設計」作招徠。記者在網上嘗試搜尋,發現在香港屋網及591房屋交易網,有不少DAN6的租盤放租,每月租金大約由7,500元至10,000元不等,當中一個530呎的單位,去年9月曾經有人以每月20,000元放租。
亦有單位內有碌架牀、掛牆扇及晾衫架,驟眼看來甚有分租單位的風味。有律師認為,若非法改建作住宅用途,即違反地契條款,嚴重者可被當局收回單位,不過租客和發展商均毋須負上刑責。
逃生途徑消防設施不及住宅
工廈住宅在香港已不屬新鮮事。香港樓價騰飛,港人負擔不起住宅價格,為求一個居所,漸漸轉向呎價較相宜的工廈入手。但工廈和住宅的樓宇設計有異,工廈的天然照明與通風,或逃生途徑或消防設施等均不及住宅樓宇來得齊備。
此外,工廈樓宇內或有單位存放危險或易燃物品,若發生火警將不堪設想。因而在2015年,屋宇署查封荃灣榮豐工業大廈劏房,並開始打擊工廈劏房。工廈住宅卻沒有因此銷聲匿迹,只是潛伏在市場上,繼續默默擴展。
經紀教路假OT真長住
記者曾致電多間工廈詢問租住詳情,地產經紀聽到記者欲把工廈當做住宅用途,表面上雖言明工廈不能居住,卻繼以表示,「但若是過夜,話OT(加班)就可以」,試圖轉換說法來混淆視聽。有工廈業主明言,只要租客沒有遭到其他租戶投訴,基本上不會干涉租戶如何使用單位。有地產經紀教路指,若缺乏熱水爐則可自行安裝,費用約為3000元,另外,若有工廈設備為中央冷氣,即辦公時間後沒有冷氣供應,租戶則可另外安裝移動式冷氣。
發展商:業主須釐清物業用途限制
發展商香港興業以電郵回覆指,DAN6是一座工業樓宇,用作工業用途。發展商於2013年推售項目時派發的銷售資料、臨時買賣合約及相關附函均已清楚說明DAN6為工業樓宇,建議每名一手買家於簽立臨時買賣合約前,應就該物業的用途限制向有關專業人士諮詢,並已獲得所有買家確認。因此,個別業主或用戶須釐清該物業的用途及相關限制。
地政總署:不排除重收單位
地政總署回覆《香港01》記者查詢時表示,DAN6的地契訂明只許作一般工業或及貨倉用途。一般而言,把上址的工廈單位用作住宅用途乃違反地契,惟確立是否用作住宅,必須建基於實際使用情況及相關證據。荃灣葵青地政處於2014年大廈落成後,曾去信地段業主,建議業主在訂立任何購買或租契協議前,應詳閱地契條款,並指出如有違反地契用途的情況,地政處會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地政署續稱,基於媒體近日報道的個案,表示有關單位可能被用作住宅,地政處會跟進調查。但由於警方正調查,地政處於稍後才能派員入內視察。處方亦會留意該工廈是否有其他單位被用作住宅,倘若發現有違契用途,地政處會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向有關業主發出警告信,要求糾正違契事項,否則會將會「釘契」,如違契情況持續,考慮到住宅用途於工廈環境一般會構成較大的風險,不排除會按適用程序重收單位。
屋宇署發言人回應稱,一般而言,工業樓宇內的單位並不適合居住,因為工業樓宇並非設計作住用用途,因此在多方面的要求,例如天然照明與通風,住用建築物周圍的空地,以至逃生途徑及其他消防設施等,都與住用樓宇有別。 而就工業樓宇疑有單位被用作居住用途的舉報,由於涉及建築物的內部範圍,署方需先掌握較確實資料,才可決定需否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