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掟杯案申70證人傳票被拒提覆核 裁決明揭盅

撰文:梁芷君
出版:更新:
黃毓民開庭前在東區法院門外攝影。(梁芷君攝)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去年7月,在特首梁振英到立法會出席答問大會時,向梁投擲玻璃水杯,被控以普通襲擊罪。黃因而要求法庭向70多位在場人士,包括三司十二局司長局長,發出證人傳票,惟遭拒絕。黃今(3月31日)就該次裁決提出覆核聆訊,並稱法庭是否考慮發出傳票毋須考慮證人意願,裁判官明天宣讀裁決。

沒有律師代表的黃陳詞時稱,法庭很少不發出證人傳票,並指這樣間接阻止辯方傳召證人的權利,限制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機會,而法庭確立發出證人傳票時,證人的意願非法庭考慮的因素,亦正因證人不願意出庭,或者感到壓力、拒絕合作,法庭更應發出傳票。

黃毓民稱曾發信給在場70名人士,但只得吳亮星回覆

黃引述裁判官上次聆訊中,「以未有足夠資料顯示名單上的人士之證供可協助法庭了解事件」為由拒絕黃的申請。黃稱裁判官考慮了不應考慮的因素,亦錯誤引用有關條例。

黃稱,他曾向70多位在場人士發信要求他們出庭,其中吳亮星曾書面回覆稱,因公務私務繁忙,不便作供。惟黃稱,吳並沒有清晰地答看到還是沒有看到,未必不能作出關鍵證供。

案件編號:ESCC261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