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豪賭60萬元會計 認偷公司公款2960萬 官斥無道德押後判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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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豪賭60萬元的會計經理,在一間與政府有工作關係的公司任職時,盜取公司1802張支票、挪用公款近2960萬元,被公司揭發後報警。該會計經理過往已有兩次「穿櫃桶底」前科,他今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名,法官指被告無道德、無羞恥、無悔意,把案押後至明年5月7日判刑,以索閱其心理及精神報告。

被告梁志源在高等院承認盜竊罪。(資料圖片)

被告梁志源,45歲,他曾於2002年因偷取公司款項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半,之後再重蹈覆轍,在任職公司偷款被捕,案件更排期於2010年在區院審訊,期間更一度潛逃,最後被判54個月。

在被告牽涉他第二宗案件候審期間,他又在2009年8月獲本案受害公司標奧電子商貿有限公司,聘用為會計主任,後更升任為助理會計經理。

涉案公司為海關提供電子平台

控方案情指,涉案公司專為香港海關提供電子平台,讓貿易商可透過互聯網提供進出口報關資料予海關,所有公司支票入帳戶口稱為「eeTDEC」。2010年4月被告在南洋銀行開設一個名為「EETDEC」的銀行戶口,並於5年內存入標奧的支票,存於他個人開設的戶口,涉及1802張支票、合共2956萬元,終由標奧發現內部帳目與銀行記錄不符,而揭發事件,並於2015年12月7日被捕。

被告每周賭錢逾10萬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挪用公款,更將款項全用在賭波及打麻雀上,平均每周賭10萬元、每月賭錢60萬元,一年賭本更達700萬元,並已全部輸清,銀行戶口結餘只有1500元。。根據警方調查,被告在馬會戶口共存入365萬元,輸掉本金達220萬元,另外被告過去曾私人貨款552萬予公司,以支付公司使費,而公司亦尚還447萬元予被告,並在案發時仍欠105萬元。

官:非嚴重違返誠信

辯方求情時坦言,被告案情嚴重,應以控罪最高刑期判囚10年作量刑起點。法官指本案是非常嚴重違反誠信罪行,自被告首次犯案已長達17年,影響本港金融體系,而且被告自2002年定罪後,每次犯事無道德、毫無羞恥和悔意,但被告雖然聲稱染有賭癮,但在本案無一合理解釋,決定押後先取其心理及精神報告,將案件押後明年5月7日判刑。

案件編號:HCCC 21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