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鷺鳥林】律政司不建議提控 觀鳥會感遺憾 促當局交代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今年6月於大埔廣福道鷺鳥林修樹,令樹上棲息的鳥巢及鷺鳥墮地,大批鷺鳥死傷。事件發生近半年後,康文署今(1日)公布調查結果,承認是修樹工作執行不當。香港觀鳥會高級保育主任胡明川表示,報告反映事件嚴重性,促當局應清晰交代對涉事人員的懲處安排,以及漁農自然護理署會否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對涉事職員作出起訴。漁護署回覆指,經詳細研究個案的所有證供及相關的法律原則等資料後,律政司建議不就事件提出檢控。觀鳥會對有關建議感遺憾,又質疑今次事件因涉及政府部門才不提出檢控。
胡明川認爲,涉事人員犯了一個正常人不會犯的錯:當看見樹上有鳥巢或鳥蛋,不應修剪樹枝。她又指,涉事人員在執行過程錯漏百出,可見他們對環境及保護野生動物認知不足,而樹木小隊主管雖然沒有參與修樹工作,但亦難辭其咎。她又指,報告反映事件的嚴重性,但報告並無清晰交代當局對涉事人員的處分方式,以及漁護署會否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作出檢控。
康文署對涉事人員有何處分?
康文署的調查報告指,由於相關人員表現未達標準,又不遵照指引行事,已就此按照部門既定指引採取適當行動。胡明川認爲,涉事人員被懲處的程度,反映政府有否認真對待該嚴重事件,並指處分必須具阻嚇性,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嚴重時應直接把有關人員革職處理。
香港康樂事務職員總工會會長張兆榮估計,事件若交由康文署處理,僅會作口頭警告,並影響其未來一年的晉升機會及員工福利;但交由民政事務局處理,若證實職員是「有法不依」,可作出書面警告,影響未來晉升機會,若證實職員撰寫失實報告,則違反公務員事務規例,屬刑事罪行。
漁護署會否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對涉事人員作出懲處?
根據法例,所有鳥類均受香港法例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所保護,任何人故意干擾或傷害野生鳥類,或破壞牠的巢和蛋均屬違法。胡明川認爲,康文署公開調查報告只是第一步,她認爲漁護署其後需公開其調查報告,看兩者有否矛盾之處,同時漁護署也需交代會否就上述條例向涉事人員作出懲處,以平息民怨。
漁護署回覆指,已就有關個案是否干犯《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完成調查工作,經詳細研究個案的所有證供及相關的法律原則等資料後,律政司建議不就事件提出檢控。 發言人指,會繼續監察大埔墟鷺鳥林的情況,並根據觀察,雖然部分鷺鳥用以築巢的樹冠被修剪,但除了因修樹工作而影響的鳥巢之外,其餘鳥巢並未有受到嚴重影響,鷺鳥亦繼續於該鷺鳥林繁殖。
胡明川表示,對有關決定感失望及遺憾,她認爲大批鷺鳥死傷是大家均看到的事實,涉事工程人員應得到懲處,但最終事件似乎不了了之,阻嚇性不足,質疑是因涉及政府部門才不提出檢控。
此外,調查報告指,涉事小隊隊長在6年前已擔任該職位,曾接受相關樹藝訓練,亦有實務經驗。國際樹木學會香港分部主席王卓粵認爲,該隊長屬修樹技工,應具備基本知識及技術處理,但若明知故犯或不遵守工作指引,實在難以接受及屬「失當」。
他認爲,是次調查報告尚算客觀及全面,又指當局願意承認錯誤,並提出一系列的補救措施,但認爲真正落實才最重要,並希望政府日後處理樹木問題時,基於專業修則及科學,而非政治考慮、行政手段、輿論壓力或心理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