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換店東主聽暗號收代滙騙款 被裁定洗黑錢罪成候判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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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大專程度的七旬老翁前年遇上電話騙案,指他在內地涉洗黑錢,要老翁配合「調查」,並帶逾40萬現款到指定找換店,說出暗號:「我係小美,我嚟交4件。」老翁事後發現受騙,找換店男東主則被捕並被控洗黑錢罪,東主經審訊後今(14日)被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12月1日判刑。法官明言叫被告要有入獄的心理準備。

被告方志鑫被裁定洗黑錢罪成。(資料圖片)

被告方志鑫(31歲)被控以2項洗黑錢罪受審。

案件重點在於東主是否知款項是「黑錢」

法官在判辭指,案件重點在於被告有沒有犯罪意圖,即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案中的41萬是「黑錢」。法官認為被告於錄取口供時,曾表示案中的錢「可能有問題」,故法官認為被告案發時,亦知道案中金錢可能是「黑錢」。另外,法官又認為被告與案中的客人只認識7個月,卻會為客人提供保管金錢服務,而交易款項更高達1500萬。雖然被告指為了生計,不想得失客戶,所以提供保管服務,故法官認為他是知悉有關金錢是「黑錢」。

控方就「洗黑錢」罪行對社區造成損害而作出加刑申請。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疏忽

辯方求情時指,案中涉款不多,而被告只是疏忽及採取「隻眼開、隻眼閉」的態度,並請求法庭輕判。

案中老翁謝仲堯(75歲)的口供指,指前年7月27日謝接到分別自稱是北京郵政局、北京公安局警官、隊長和檢察官的來電,先說他欠下信用卡債項,後又指他牽涉內地一宗洗黑錢287萬人民幣的案件。為證清白,他按指示將錢帶往彌敦道明珠廣場的「港隆找換店」,並將40.9萬元往港隆,及說出暗號「我係小美,我嚟交4件」。被告在他面前點算後收下,謝才離開。

案件編號:DCCC30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