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經緯案】朱解釋警棍擊途人 雖然動作似狠 力度係點到即止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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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司朱經緯涉嫌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以警棍襲擊男途人鄭仲恒。朱下午繼續出庭作供。他指,他是評估情況後,才決定用武力驅散人群。他又解釋指,該班人干犯了公安條例,故他行使法律賦予他的權力使用武力。他又辯稱當時只打中途人背包,故途人沒有反應。他強調是裝腔作勢,以令人群感到壓力而盡快離開。至於警棍擊鄭,朱解釋,他動作雖然看似好狠,其實力度點到即止,否則本案早就在高院審訊了,他更慨歎,早知在執行職務會令他至今要上庭自辯,當日就由得途人佔領馬路。

朱經緯作供指行人不行才使用武力。(資料圖片)

同袍「掹」警棍為維持秩序

朱續指,眼見群眾情緒高漲,他見到很多同袍都「掹」警棍,才能維持秩序,而同袍們亦用上新戰術「check drill」去推群眾,而有些人是會接觸到警棍,並會有身體接觸。主任裁判官問朱,有沒有人用警棍打人群時,朱則指,他看不到,因為當下「睇唔晒咁多」。

指在場幾百人都兇暴

直至案發晚上10時30分,朱的一名下屬告知他在上海商業銀行外有事發生,朱指赫然發現銀行外有密麻麻的人,他相信在場警員都擔心自己安全。因為在場有幾百人,而前面的人都「兇暴」,亦有很多人壓向警察。主任裁判官聞言便問朱會否擔心,朱則指,他亦第一時間「掹」出警棍做戒備。他解釋,當時的人群是主動激進,所以他相信警棍是最有效的方法去處理及驅散人群。

主任裁判官錢禮看過錄影片,認為當時群眾似沒有反應。(資料圖片)

官提醒作供不要如上戰術課

他解釋,當下情況與人群太近,為怕引起交叉感染,故不能使用胡椒噴霧;另一方法就是赤手空拳對付人群,但群眾人數太多,故不會選用。裁判官聞言後打斷朱,並要求朱的大狀帶領他講述案發情況而非在法庭「上戰術堂」。

朱又指,除了他大隊的隊員外,在場都有警員拎出警棍,而他當下評估情況後,便作出決定,即用武力驅散人群。他解釋指,人群干犯了公安條例,故他當時真誠相信不用武力,便不能驅散,故他行使《公安條例》及《刑事程序條例》賦予的權力使用武力,以防止及阻止罪案發生。

朱:行人「唔行」故用武力

朱承認他之後用上4次武力對付人群,而第4次就是對案中事主鄭仲恒。朱解釋指,他對人群用上武力是因為該些人「唔行」,故需要對他們用上武力。他又指,他只是打落途人的背包,故該些人沒有反應,他又指他當下是裝腔作勢,目的是要以令人群感到壓力而盡快離開。

官反駁覺群眾看似無反應

裁判官看過新聞片後,反駁指群眾非如朱所指「沒有反應」,反而是差點跌低,朱同意,但解釋指該人當時拒絕與警員合作,故片中可見多位同袍都對該男子使用武力。

動作兇狠其實點到即止

朱又解釋,他處理完該男子後轉身,見到事主鄭仲恒向同袍做出一個帶具侵略性的動作,他個人覺得該動作是在挑戰警員,故他決定對鄭使用武力,圖令鄭變得合作。朱指他因角度問題,他只能垂直、由上至下揮動警棍,而他又知道警棍「好硬淨」。朱說:「如果全力擊打落去,會受一定傷害,所以你見到我好似好快好狠咁,但其實我嘅力度係點到即止。」

若擊中鄭頸 案件應在高院審

裁判官即問朱,對鄭使用武力因鄭不合作?朱答是,並說:「呢個力度係打落背脊,因為故意擊打落頸部,係一個lethal force(致命的力度),頸部係lethal force,所以我唔會冒險打佢頸部,(打鄭頸)個結果會係去高等法院受審,可能我退唔到休。」又說:「唔係唔考慮(打頸),而係我諗都唔會諗」。

感歎寧願當日任由途人佔領馬路

辯方律師又問朱,服務警隊逾36年,會否後悔在退休前三星期發生了這樣的事,這時朱突然有感而發時說:「如果我知道我因為執行職務,要坐喺度為自己自辯…… 如果有得揀,我寧願,當日佢要佔馬路,就俾佢佔馬路,或者我應該向警察部申請,唔好參與日峰行動,因為距離我退休只有幾個月,仲距離退休前休假3星期。」

強調當更時政治中立

辯方又問朱有否政治立場,朱又語重心長地指,「我當更都係中立,我對所有參與佔領運動嘅人無仇恨」。他又指,他所關心的是行動底線、法律底線及社會秩序有無越過。他又指他見到他的同袍在佔領運動期間所使用的武力都很克制。

朱明天會接受主控的盤問。

朱經緯(57歲)被控在2014年11月26日,在旺角彌敦道666號上海商業銀行外襲擊鄭仲恒。

案件編號:ESCC 19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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