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子效應】店舖貼告示警告勿摸貓隻 大律師:不可成免責理由

撰文:鄺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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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貓「波子」事件引起全城關注,日前有養貓的店舖貼出「貓會咬人,切勿觸摸,後果自負」、「不要摸貓」等告示,保障貓隻和店方權益。但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主人對其飼養的動物有管控責任,任由貓狗在店內走動,一旦發生動物傷人事件,即使已貼出告示,飼主亦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責任;若循民事角度看,貼出告示則代表已事先警告、通知其他人士注意,只能減輕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facebook群組「天下貓貓一樣貓」圖片)

觀塘安達邨藥房貓「波子」在本月6日,被指抓傷一名男童,經漁護署隔離檢查後,於14日返舖坐鎮。鑒於「波子」事件,有網民在社交網站facebook群組「天下貓貓一樣貓」貼圖,顯示部分有養貓的店舖貼出告示,內容分別為「貓會咬人,切勿觸摸,後果自負」、「不要摸貓」、「內有肥貓、請勿觸摸、如有被咬、恕不負責」等警告字句。

(facebook群組「天下貓貓一樣貓」圖片)

事先貼出告示警告,一旦貓狗傷人,又是否真能「後果自負」或「恕不負責」?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刑事角度上,較看重主人對動物的管控責任。他舉例指,管控責任包括是否已為動物注射規定疫苗、繫上貓狗繩、將動物放置籠內或特定房間,使他們在固定空間範圍活動,減低傷人可能性;如動物真的有傷人行為,而主人未有盡管控責任的話,即使已貼出告示,亦不能完全避免刑事責任。

如任由貓隻在店舖內走動,是否代表主人未盡管控責任?陸偉雄認為,店舖打開門做生意,會有顧客入內光顧,如動物在內四處走動,如出現傷人情況,亦有機會判斷為未有盡管控責任,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少年犯條例》,假定10歲下兒童無犯罪意圖 ,故警方未能作出起訴。(陸偉雄大律師事務所圖片)
(facebook群組「天下貓貓一樣貓」圖片)

民事方面看,陸偉雄指出,若店舖貼出告示,可代表已「通知」外界人士店內有貓狗,客人要衡量是否繼續入內;一旦出現貓狗傷人的情況,主人可減輕部分賠償責任,惟不代表可完全免責。

陸偉雄強調,不鼓勵主人允許貓狗能在店舖內四處走動,建議可將牠們放置籠內或雜物房等空間;另外,他亦不鼓勵市民在營業的店舖內飼養貓狗:「正面嚟睇,就可以吸引顧客,令顧客開心,但負面嚟睇,(貓狗)都有機會抓傷人。」

深水埗元洲街福利模型在店外貼出「遇到店內貓兒時的注意事項」。(孫名慧攝)

位於深水埗元洲街的福利模型在店外貼出「遇到店內貓兒時的注意事項」,當中列出的11項細則、內文及標題全為簡體字。

在「注意事項」的第10款及第11款中,分別列明「如有攜帶小童進店的成年顧客,應先給身邊小童以上指引,避免不必要騷擾貓兒的行為」,以及「如有違以上注意事項而引致任何個人安全、情緒困擾或財物損失,將不會受理任何形式的索償」。

太子有五金舖貼出「貓會咬人,請勿觸摸」的告示。(孫名慧攝)

太子亦有五金舖貼出「貓會咬人,請勿觸摸」的告示。老闆娘歐太解釋,關注到「波子」事件,擔心有同類情況發生在她兩隻店貓身上,故貼出告示。她又稱,由於店舖靠近街外,不少市民經過時,都會跟兩隻貓兒玩耍,提醒市民只要友善地觸摸貓兒,貓兒不會無故傷害人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