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卓堅挑戰撐七警活動屬非法集會案 官指非公眾地方進行拒覆核
兩個警察協會於今年2月在旺角警察遊樂會發起「特別會員大會」撐七警,被質疑未有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當時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認為該集會不受《公安條例》規管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不滿盧的決定,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法官今聽取雙方陳詞,指當日舉行集會地點非公眾地方,認為郭在事件上無足夠利害關係,否決郭卓堅的申請,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下令須支付其中一名大律師的訟費。
法官周家明表示,該會議當時舉行地點,不是公眾地方,沒有對外公開開放,公眾不能自由進入,並認為申請人郭卓堅在事件上無足夠利害關係,提出訴訟,故否決其申請。
代請郭卓堅的律師何俊仁坦言,對法官裁決有點失望,因為有證據顯示,當日的集會有其他非警察的人士參加,至少屬一個半開放的集會,認為法庭在此時否決申請,令他們不能有機會進行全面的申訴。
申請人指當日集會非法例豁免範圍
代表申請人郭卓堅一方強調,今次申請非為限制集會自由,要求所有集會都要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而是針對申請集會通知書處理不同,並引述《公安條例》指,所定對的集會,關鍵在於該集會是否屬於條例容許所定義的集會,關鍵在於該集會是否屬於條例豁免範圍內,即該集會是否完全為「真誠地擬為討論屬專業、業務或商務性質的論題,而以會議或研討會形式進行的聚集。」
申請人指,根據當日集會形式、討論事項、以及參加者身份,根本不屬法例豁免的範圍。另外申請人過去有多次集會經驗,所以希望釐清其申請的權利。
警務處代表:場地非對外開放
不過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師強調,該地方不是對外開放,進入者必須持有會員證、警員委任證或附屬會員證才可進入。根據當日集會目的,支持會員,和一般專業團體舉行的會議無異,亦有權邀請公眾人物參加,商討與團體有關的法例。
警務處的律師續說,有關會議已完成,所屬爭拗已變成學術性,加上申請人無充份理由,指出他在本案有利害關係,亦不涉公眾利益,認為申請一方理據不成立。
集會有500名警員及家屬參加
郭卓堅在司法覆核申請許可通知書上指,2月22日警察員佐級協會和警務督察協會在太子警察遊樂會,超過500名警員及家屬參加,但盧偉聰在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該集會為特別會員大會,為討論屬專業及業務性質議題而舉行,而非公安條例下所指的集會。
不過當日出席者不限會員,還包括立法會議員和會員的家屬及朋友,大部分發言人士只表達支持七警的言論,根本沒有提及任何兩個協會業務及專業有關事宜,郭認為集會已屬公安條例下的集會,要求法庭作出頒佈,及推翻盧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 5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