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拒傳藏毒警員出庭作供 青年成功推翻販毒定罪
17歲青年為網購平台送貨,卻遭警員截停揭發,其手上貨品為3.85公斤的氯胺酮(俗稱K仔),事後被控一項販毒罪名,但在候審期間,拘捕該青年的其中一名警員,同時因接受線人提供的可卡因,被裁定藏毒罪成及停職,控方以該警員不可信,拒絕傳召該名警員出庭作供,最終青年因販毒罪成,判囚20年。青年不服提出上訴,今獲上訴庭認同,本案程序上有「重大不當」,裁定青年撤銷定罪,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網購跑腿青年稱 被威嚇毆打下作招認
案情指,上訴人林晉文,17歲,2015年3月20日為網購平台當跑腿,在筲箕灣地鐵站準備退回貨物時,卻遭警員截查,發現該貨物為5包淨重3.85公斤的氯胺酮(K仔),被鎖上手銬,帶上警車。警車上一名駐守毒品調查科警員謝華,向林作出毆打、威脅、扯頭髮等,最終令林非自願下作出招認,在警員記事簿上簽名作實。
毒品調查科警員知法犯法 藏毒罪成停職
林於高院被控一項販毒罪名受審,審訊前揭發該警員謝華,因接受線人提供的可卡因,被裁定藏毒罪成,判囚2 個月、緩刑2年,以及接受停職處分。控方卻在上訴人審訊中,即使謝華在控方證人列表上,拒絕傳召謝華出庭作供,更獲原審法官批准控方的做法。最終林被裁定罪成、判囚20年。
上訴人一方不服提出上訴,指控方拒絕傳召謝,令審訊不公平,原審法官更在謝缺席聆訊下,仍裁定上訴人的警誡供詞可呈堂。
控方證人一旦被列入證人列表 須出庭作供
上訴庭認同今頒判詞,認同本案的審訊程序上有「重大不當之處」,更引述英國一宗案例指,控方一旦把某人列入控方證人列表內,必須傳召此人出庭作供,除非控辯雙方達成協議,不傳召此人出庭。
控方若認為該證人不可信,可酌情不傳召該證人作供,但是控方在考慮是否行駛該酌情權時,不可刻意構成對辯方的不利;所以縱使控方有理由相信證人不可信,仍有責任安排他到庭,以讓辯方考慮,是否傳召他作辯方證人。相反,如果控方從一開始已不相信該證人的供詞,根本不應該把他的名字納入證人列表。
至於案中關鍵警員謝華涉藏毒罪,導致控方認為謝不是一名可信證人,可有權不傳召謝,可是上訴庭不同意控方的看法,認為證人的可信性,是必須和案件有關,情況如證人突在庭上推翻自己的供,而且上訴庭看不出謝華的「其他問題」,如何令他在本案變得不可信。
上訴庭批評原審法官在程序上「重大不當」
另外上訴庭批評,原審法官在控方未有提供不傳召謝華原因,以及瞭解其去向後,甚至無考慮讓法庭自行傳召謝出庭,讓辯方盤問,便輕易接納控方不傳召謝華的申請時,屬程序上的「重大不當」,故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下令由另一名法官重審。
案件編號:CACC 28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