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龔如心案爆料人 曾華山上訴得直 線人言論誹謗不受免責保障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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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在庭上作供,是否有特權不受誹謗追究?上訴庭今指不受免責保障。圖為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華懋集團已故主席龔如心的千億遺產案中,陳振聰一方質疑華懋證人梁錦濠收受利益,並誤指大輝集團的主席曾華山是「爆料人」。

曾華山就提出訴訟,控告懷疑是真正「爆料人」的梁錦濠前女友陳佩君誹謗。原審早前裁定陳佩君受到免責保障,判曾華山敗訴。上訴庭今判曾華山上訴得直,指「絕對特權」的免責保障不適用於線人,陳佩君需就誹謗言論,賠償曾華山3萬元。

案件爭議:證人是否有免責保障?

上訴庭今(8日)頒下判詞,三位法官以2比1大比數裁定曾華山上訴得直,可獲3萬元的誹謗賠償。本案的爭議在於陳佩君能否引用「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的免責保障,絕對特權保障法官、律師、證人、當事人等,在司法程序中的陳述,即是不論內容是否失實或惡意作出,均不會追究責任,以確保司法程序中的言論自由。

上訴庭法官指,縱觀民事司法程序的發展,「爆料人」即線人與證人不同,免責保障沒有涵蓋線人。「絕對特權」之所以存在,因為它潛在的誹謗風險被司法程序所監控和平衡,例如法官可剔除誹謗失實的證供,但線人的誹謗言論則難以受到相同制約。上訴庭最終裁定,原審法官錯誤接納「絕對特權」原則,作為陳佩君的抗辯理據。

「絕對特權」不適用於線人的言論

曾華山在原審時要求陳佩君就誹謗言論賠償20萬,另加467萬元的特別賠償以抵銷他的法律費用,陳則相反只願賠4000元。上訴庭法官認同誹謗內容指向曾華山的人格,甚至影響他的商譽,屬於嚴重的誹謗。

但陳佩君當初只向兩名律師私下提過有關誹謗內容,其影響是輕微的,其後內容曝光,很大程度是因為當時高院正在審理龔如心案,再者上訴庭亦認為陳毋需承擔曾的法律費用,判她只需支付3萬元一般性賠償。

案件編號:CACV 24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