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女訛稱出租18單位給難民 騙政府津貼164萬元 男判囚年半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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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公司東主與男下屬向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國際社)訛稱是46位受助人的業主,並租出18個單位給他們,從而向國際社詐騙政府津貼共逾164萬元,惟廉署調查後發現,兩被告在港根本沒有持有任何單位。兩人早前承認欺詐等罪,男被告今(6日)被判囚18個月,並須賠償社署4萬元。

國際社會服務社是一所國際性非政府機構,總秘書處位於瑞士日內瓦,並於1973年在港註冊。香港的國際社為海內外有需要的兒童及家庭,提供跨國社會工作及跨境社會服務,例如新來港人士、少數族裔、分隔家庭、尋求庇護者及難民等

法官:社會服務令未能反映罪責

兩被告依次為陳珍妮(43歲)及吳鎮林(37歲)。兩人各承認一項欺詐罪,陳另承認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至於兩人面對的串謀欺詐罪則留於法庭檔案。女被告稍後會在同案中,11名酷刑聲請者涉騙房津的審訊中作證,她會待該些案件審結後才判刑。

法官判刑時指,雖然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但法官認為未能反映男被告的罪責。男被告犯案持續2年8個月,涉案金額達40萬,而且在犯案時已知是有意欺詐。雖然女被告為案中主腦,但如沒有男被告參與,欺詐計劃並不會成功。法官又指他因貪念而犯案,而財困亦非犯案理由,考慮本案有延誤,故減刑4個月,最終判處入獄18個月,並頒下賠償令,以12期分期攤還被告於案中的4萬元利益。

辯方:次被告只獲利4萬 較首被告78.8萬元少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母親於他16歲時死於腎衰竭,其父期後再婚並育有2名子女。男被告已婚,兩名子女分別7歲及2歲。男被告亦因腎臟有事而接受換腎手術,需接受治療及服用抗排斥藥,醫藥費4000元。當初他答應女被告犯案完全是因爲他的首名子女誕生,故需要賺更多錢。女被告又揚言,他只要提供身份證、銀行帳戶及簽名,每月便可獲利1000元。辯方強調他不是案中主腦,在案中只獲利4萬。

案情指,2008年7月31日至2014年2月20日期間,女被告向國際社訛稱將12個地址租予27名租客,從而獲取78.8萬元。男被告則向國際社訛稱將6個地址租予19名租客,從而令國際社批出40萬元,但他在案中則獲利4萬。

案件編號:DCCC3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