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廣場應否開放? 司法覆核申請人:政府限制使用剝奪集會自由
政府2014年決定關閉被稱為「公民廣場」的政總東翼前地,更在四周築起圍欄,有退休攝記不滿政府限制市民的集會和表達自由,同年入稟司法覆核。案件今(6日)於高院開審,申請人指政府誤將「公民廣場」劃為私人地方,市民只可以在周日和公眾假期到該處集會,事先更需得到官方批准,政府的管理手段限制過嚴。
政府律師則反駁,政總前地不似天馬公園,性質並非向公眾開放,原意是供政府和立法會人員通行和車輛出入。
原訴人:應預留部份範圍24小時對外開放
申請人張德榮有「覆核王二號」之稱,退休前是攝影記者,今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出庭。李指政府一方錯誤地把政總東翼前地視為私人用地,行政署長曾指審批市民使用前地「涉政府作為地主的私家權利」,李認為整個審批制度的法理基礎是錯的,因為政總前地與私人地方不同,用公帑興建,出入的亦是執行公務的公僕,性質絕對是公眾地方。再者,根據《基本法》第7條,政府不擁有境內土地,只有管理、使用、開發和出租等權力。
李志喜認同政府有權以行政手段管理前地範圍,但不代表可以加諸非常嚴格的限制,將不喜歡的人全部驅逐出去。現在,市民只可以在周日和公眾假期到政總前地集會、遊行,事先更需得到官方批准,按2013至2014年的統計數字,有710次被定性為未獲授權的集會,但其中的150多宗個案只是市民想交請願信。政府規定市民只可在非政府辦公時間集會,就算市民想交請願信給有關官員,假日亦只有保安出來收信,有違集會和請願的原意。
東翼前地平日會用作進入政府總部的通道,由上午六時開放至晚上十一時,但只容許政府人員、立法會議員和職員、記者和獲批准的訪客使用,其他公眾人士禁止進入和逗留。李志喜稱,前地應有一部份範圍預留作24小時向公眾開放,有關安排阻礙了市民進入政總,現時關閉「公民廣場」的做法屬極端的限制,剝奪市民的集會和表達自由。
政府代表:政總前地性質與天馬公園不同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反駁,政總前地不是供任何人隨便出入和逗留的公眾地方,性質不似天馬公園,並非完全、毫無限制地向公眾開放。政總前地的行人通道範圍是預留給政府和立法會人員出入,若果隨意闖入,會被保安攔阻,而前地的圓型廣場空間,則設計為車輛出入和上落客的地方,中間的升旗區更是完全禁止踏足,只用於特殊場合時升降國旗。由政總前地各部份的構成和功能,與天馬公園之類的開放式用途有巨大對比,可見該範圍不是真正的公眾地方。
莫樹聯又稱,政總前地與法院、入境事務大樓等政府用地不同,後者是政府為市民提供服務的場所,向公眾開放,雖然市民到法院和入境事務大樓大多有特定目的,但即使他們去借廁所或閒逛,理論上亦不會被保安趕走;但政總不是一般的服務機關,公眾不可隨便進入和逗留,而政總東翼前地的範圍屬於政總的輔助設施,作為政總的出入通道,其性質應與政總一樣,不向公眾開放。
政府只在非辦公室時間開放「公民廣場」,原意是避免政總的辦公職能和公眾集會同時進行,以免引起衝突,而法庭在保障市民表達自由的同時,亦應考慮場地內其他使用者的安全和便利。莫樹聯稱使用「公民廣場」需得到行政署長批准,顯示政府不把那片土地視為向公眾開放。但若市民正式申請,行政署長多數情況都會批准,除非申請牽涉保安問題。
法官稍後頒書面裁決
法官區慶祥聽罷雙方陳詞,稱終審法院兩日前審理方國珊議員的上訴案,該案亦爭議立法會是否向公眾開放的地方,示威人士是否享有表達自由,區官認為該案論點或與本案有關,會先等候終院上訴結果,再頒下書面裁決。
案件編號:HCAL 136/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