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偲嫣追討薪案 名片上非被告公司 官質疑誰是真僱主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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撐警大聯盟召集人李偲嫣,向她曾任職行政總裁及總監的兩間網媒公司,追討約15.8 萬元欠薪及代通知金的案件,今(5日)在勞資審裁署開審,李作供時透露,她在兩公司工作期間,均未有與公司簽訂合約,因為一直信賴公司股東、中華總商會會董張俊勇。即使是那間公司發糧支薪都不知道。惟審裁官卻看到,李呈堂的名片指她擔任總監的公司,卻非她現告的兩間公司,質疑誰是李的「真僱主」。李即回答:「搞錯咗。」審判官也不咁反問:「(你是)Director (總監)嚟㗎嘛,Director 都搞錯?」

李偲嫣稱她因信賴張俊勇,甚至沒有與兩被告公司簽約。(資料圖片/梁芷君攝)

原告李偲嫣,兩被告公司分別為:網購無限有限公司,及媒體無限有限公司。李堅稱她是與張俊勇合作,張是兩公司的大股東,亦是中華總商會會董,她指張叫她於兩公司工作,故她認為兩被告公司才是她的僱主,並強調並非服務張。兩公司則辯稱,李是受僱於張,並由張安排,負責管理兩被告公司。

李作供形容張是前僱主

李向兩被告公司追討的15.8萬元,包括月薪、兩個月待通知金及待支雜費等,其中的1.1萬元雜費為拍攝團隊、嘉賓及職員的膳食費用。

李指她於2015年8月4日開始任職兩公司,但至離職時均未有簽訂合約。她提到她的工作除了出任總監及行政總裁外,亦需要協助前僱主張俊勇,及其政黨經民聯工作,並曾協助拍攝區議會選舉的宣傳片。

張俊勇同是反佔中人士。(資料圖片/梁芷君攝)

官:案件爭議點是誰是真僱主

審裁官覃有方質疑李形容張為「前僱主」,是否表示她其實受聘於張,而非兩被告公司。李則指,她當初與張以合作形式,張叫她到兩被告公司工作,其中張更答應給她其中一間公司的35%股份,她強調自己並非服務張,而是受僱兩公司。

覃官指,案中爭議點在於誰是李的僱主,但李在供辭多次形容張為「前僱主」。李回應指,是她修辭的失誤,她不熟悉法律用字,但她的意思是指兩公司。

名片上是網絡電視總監

覃官又問支薪的支票又誰人發出,惟李直言她都沒有見過,只是由公司一位職員存入其戶口。覃官又發現李呈堂的卡片上,並非兩被告公司的名字,竟是一間名叫香港網絡電視(HKBC TV Limited),質疑誰才是李的僱主。李指她不清楚該公司與首被告公司(HKBC Mall Limited)的關係,又稱自己「搞錯咗」,覃質疑:「Director (總監)嚟㗎嘛,Director 都搞錯?」

李承認與被告公司無簽僱傭合約

兩被告公司於下午開始盤問李,李承認她與兩公司均沒有簽僱傭合約,但強調有口頭合約,但她的證人因臨盆在即而無法上庭作供。首被告公司代表質疑李曾向人稱,她與公司「拆佣」,而非支薪,但李否認。次被告公司代表質疑其公司從沒為她的強積金供款,李則指她的強積金由首被告公司一併供款。

李偲嫣已完成作供,被告公司明天將傳召公司股東張俊勇、職員陳金鈴、正義聯盟現任主席蔡克健及撐警大聯盟召集人張美芬出庭作供。

聆訊下午續。

案件編號:LBTC29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