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48分鐘可到廣州廣告涉違反通訊條例 通訊局收318宗投訴
撰文:黃雅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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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一地兩檢」細節公布至今仍爭議不斷,其中港鐵近期在各大媒體播放推銷高鐵廣告,引起極大反彈。一地兩檢關注組今(4日)到通訊事務管理局投訴,並指該廣告宣傳「高鐵48分鐘直達廣州」的說法屬誤導,違反相關的通訊條例,要求局方調查事件。
通訊局回覆指,截至今日(4日)下午5時,該廣告共收到318宗相關投訴,通訊局正按既定程序處理有關投訴。
新一輯高鐵廣告以兩名港人分別乘坐和諧號及高鐵作實測比較,透過剪接技巧及畫面,凸顯出乘搭高鐵比和諧號快捷,旁白更提到「高鐵可48分鐘到廣州」。不過,廣告一出隨即惹起反彈,有不少市民質疑廣告的可信性,亦有不少人去信通訊局投訴。
一地兩檢關注組今(4日)前往通訊局投訴,他們認為廣告的內容誤導,或違反《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廣告標準》(《守則》),根據《守則》第三章的一般廣告標準,規定廣告不得作出與事實不符的描述、聲稱或說明;同時,《守則》的第四章亦規定任何廣告都不得以誤導手法聲宣傳。
關注組質疑,廣告所指「48分鐘直達廣州」的行車時間,是以隱含的方式作出與事實不符和誤導的描述,而且政府並無提供相關的事實證明,認為可能已違反了《守則》,故此關注組要求通訊局調查事件。
通訊局回覆指,截至今日(4日)下午5時,該廣告共收到318宗相關投訴,主要投訴內容包括不滿廣告內容有隱暪、失實和誤導之嫌、字幕與演員話語不一致、以及錯誤以「高鐵可48分鐘到廣州」作宣傳。通訊局正按既定程序處理有關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