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列踐行社會主義價值觀 張達明指違基本法 梁美芬:加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通過《國歌法》,港府將以本地立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實施。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日(4日)指出,《國歌法》的第一條提到「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別於《國旗法》,認為任何為達到「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目的而制定的法律,都不應該在香港實施,否則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
本身是法律學者的經民聯梁美芬認為張達明的質疑非「不合理」,但並非沒有折衷方法,例如人大常委會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時,可為此加入「說明」,指明社會主義不會在香港實施等,便可避免相牴觸。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通過《國歌法》,在10月1日實施,而香港、澳門需透過本地立法將國歌性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當地實施。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日在電台節目表示,《國歌法》第一條提到,「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其他全國性法律,如《國旗法》、《國徽法》等沒有的,而香港《基本法》則表明不會在港實施社會主義。張達明其後在facebook進一步解釋,《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頒佈《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為落實這規定,《基本法》第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因此,任何為達到「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目的而制定的法律,都不應該在香港實施,否則便會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
他強調,在本地立法時必須小心,《國歌法》當中哪些條文涉及上述目的,有關內容及條文是可以分割,否則需要考慮不應將《國歌法》納入附件三實施。
翻查《國旗法》和》《國徽法》,國旗法的第一條是:「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國徽法的第一條是:「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而國歌法的第一條條文明顯長得多:「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比對之下,國歌法中的「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國旗法與國徽法所沒有。
行政會議成員、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不認同張達明的說法,認為是「距離現實太遠」,他稱條文中的「社會主義」是形容詞,納入附件三後亦不代表香港要實施社會主義。他又指,內地不少法律都會將政策以至政治立場寫在條文上,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而本地就《國歌法》立法時,將不會出現要求香港改為實行相社會主義的條文,認為公眾毋須過份擔心。
本身是律師的民建聯周浩鼎認為將《國歌法》納入附件三並不存在抵觸的問題,他指,參考《國旗及國徽條例》,當中特別提到「本條例與根據《基本法》附件三公布的任何全國性法律有不相符之處,本條例須解釋為該全國性法律的特別實施或改編本,並如此實施。」,認為《國歌法》進行本法立法時,亦會列明相關的條文,不會搬字過紙,亦將不適用香港的內容修改。
本身是法律學者的經民聯梁美芬稱,張達明的說法不是沒有道理,本地立法時需要加以留意,強調本地立法時會「法律適應化」,將不適用於香港的條文,如由公安機關處拘留等條文調整。她又指,人大常委會將《國歌法》列入附件三時,必定會考慮到特別行政區的情況,正如國家憲法中的第五5條提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同時亦有第31條列明「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所以人大常委會可以在宣佈《國歌法》適用於香港時,加以「說明」,表明有該條文不抵觸一國兩制和基本法。
政府發言人指,《國歌法》是一項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因此可將《國歌法》列於《基本法》附件三。日後將透過合適的本地立法,以符合《基本法》的方式在香港特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