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智會涉虐待智障學員案 兩職員判守行為兩年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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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涉虐待匡智會女職員同意簽守行為兩年。(鄧子盈攝)

黃大仙東頭邨匡智宿舍去年初發生職員涉嫌虐待智障學員事件,兩名女職員今早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各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他人實際傷害罪。律政司其後撤銷控罪,不提證供起訴,兩名女職員訓練導師楊麗芬(26歲)及保健員黃玉蓮(46歲)同意自簽2,000元守行為兩年。

案情指一名中度弱智53歲陳姓女院友,1995年入住宿舍,自2013年9月開始只進食早餐,院校安排了特別膳食作晚餐,惟事發後半年才被揭發。

裁判官:不是傷得很嚴重

兩名被告被指在去年2月10日,一個負責站在女院友的身後,以手張開女院友的口,另一個則負責餵食,強迫她進食,而對她造成身體傷害。根據庭上證供,該名女院友兩邊臉頰都留下約一個硬幣大小的瘀傷,裁判官練錦鴻看過照片後,向控方表示:「不是傷得很嚴重。」

兩名被告本來不認罪,控方其後不改証供起訴,改簽守行為,兩人同意案情。

兩名被告透露未有因事件而遭解僱,裁判官練錦鴻不忘警惕兩人,雖然作為醫護人員要作出不容易的決定,相信兩人此次行為一心為病人好,但望兩人下次諮詢駐院醫生,不要擅自動手。

律政司晚上回覆查詢稱處理手法恰當時稱,因接獲主任裁判官的建議,認為控方可考慮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律政司在考慮了整體案情及相關情況後,包括《檢控守則》所列出要考慮的因素,包括罪行的嚴重程度、是否單一事件、干犯事件背後的原因,只是希望受害人能進食,而受害人傷勢較輕,各被告沒有刑事記錄及可能面對的刑罰等,認為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恰當。

案件編號:KTCC113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