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團體倡設責任架構 金融機構、社交平台須共同分擔苦主損失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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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反詐騙大聯盟今日(20日)召開記者會,倡議設立詐騙責任分擔機制,要求金融機構、電信公司和社交平台,與詐騙苦主分擔損失。立法會議員吳傑莊提及一年多前的一宗虛擬資產平台騙案,有詐騙苦主報案但未能追回損失。他倡議設立第三方仲裁機制,假設有其中一方「做漏招」,也要承擔部分損失。

民間反詐騙大聯盟建議參考外國,設立「詐騙損失責任架構」。若金融系統、電訊營運商及社交媒體有「漏招」,應根據各方的疏忽程度分配損失,再賠償給苦主。
大聯盟發起人、立法會議員吳傑莊表示,去年12月中訪問488人,逾七成人認為受害者不應承擔所有損失,超過八成受訪者則認為社交平台在防範詐騙方面應當承擔責任。他提及一年多前一宗虛擬資產平台騙案,即使有苦主報案亦未能追回損失。他說,騙案多數涉及金融機構、電訊商及社交媒體,建議設立第三方仲裁機制,假設有其中一方「做漏招」,也要承擔部分損失。
他指,新加坡去年已實施共同責任機制,金融機構負起第一層把關責任,審視有否制度或工作漏招,如有就要承擔部分、甚至全部損失。電信公司則負起第二層把關責任,最後是消費者。澳洲亦正諮詢,研究社交媒體等持份者分擔詐騙損失。
對於早前警方檢獲8萬張懷疑用作詐騙的電話卡,部分利用假身份證登記,他批評電訊商沒有全面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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