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召妓「撻朵」食「霸王餐」 行為失當罪成 上訴駁回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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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長在廟街與鳳姐性交,沒支付200元肉金,更「撻朵」出示警員身份,威嚇鳳姐於3小時內離港,否則將她扣押7天。警長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藉公職作出失當行為罪成,判監20個月。他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雖然犯原則性錯誤,但案件的環境證供,足以證明警長干犯這罪,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朱家豪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上訴被駁回。(資料圖片)

警長完事後不付款兼要事主離港

上訴人朱家豪,約45歲,已婚育有兩子,案發時是駐守油尖旺特別職務隊的警長。

控方案情指,朱於2014年5月28日約凌晨1時,在油麻地廟街一個劏房利用警長身份,免費獲得女事主提供性服務。女事主供稱當晚與姊妹「小麗」在街上拉客,朱上前問價,及後二人上房,入房後朱脫衣,並自稱警察,命令她交出手機及證件,和要求她提供性服務。完事後朱威脅她3小時內離港,否則拘留她7天。鳳姐驚慌下離開單位,其間看到小麗亦一同拖篋離開。

鳳姐離港後致電房東指警長食「霸王餐」

判詞透露,案中女事主於2014年5月27日由內地來港賣淫,但到港不足14小後便匆忙返回內地,並在內地致電租劏房予她的「蘭姐」說:「我們回家去,回大陸去,客人把我們嚇走。」蘭姐曾在朱的案件中出庭作供,她曾覆述女事主的話說:「遇上警察,跟我幹了又沒有給錢,吃霸王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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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認為房東證供可呈堂

朱以他只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名,並無干犯性罪行,所以不能將蘭姐供詞,用作「新近投訴」,以加強女事主證供可靠性。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在接納蘭姐和女事主電話的此證供時,沒有加以分析,或提供線索指朱有干犯性罪行,亦不能視這「新近投訴」用來證明女事主證供可信性,有犯錯之嫌。不過上訴庭認為這段對話證明,女事主匆匆離港的理由,仍可接納為呈堂證供。

警長未能證明女事主誣告他

但上訴庭認為,根據本案環境證供,朱案發時只要直接問女事主「幾多錢」,單憑女事主的回應,朱已能知道女事主是否從事賣淫活動,從而可決定是否採取進一行行動。但朱沒有這樣做,而朱亦沒有實際證據證明女事主誣捏他,上訴庭認為,在環境證供已證明朱有干犯該罪行,故駁回其上訴。

案件編號:CACC 2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