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陳弘毅指方案未削特區自治權 不憂成先例被濫用
撰文: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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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學者、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政府提出以「三步走」方式落實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是體現香港自治權。若要推行,不論是以《基本法》第18條或第20條推進立法都可行。如以第20條推進,全國人大常委會反而會向香港授予更大的立法權,不同意提請人大就是削弱本港立法機關權力,也不會成為日後內地人員來港執法的先例。
陳弘毅今日(31日)在電台節目上指,政府提出「一地兩檢」方案時未提要提請中央立全國法律,即無意把「一地兩檢」列《基本法》附件三,該內地人員經第18條到香港執法。
現時政府傾向經「三步走」,特區可運用自治權力,以互惠條件與內地部門簽訂協議,繼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立法機關為特區本來無權處理的問題立法;亦即是香港立法讓內地的執法人員在「被視為香港範圍外」的內地口岸區執法。
不應稱「一地兩檢」開先例
在香港市中心的西九龍總站設立內地口岸區,邊界未改但口岸區「被視作香港以外範圍」由內地人員執行內地法規,有意見擔心此例一開,會成為高度自治「被逐步蠶食」的先例。陳弘毅指,中央於深圳灣出入境口岸設立前,已曾經《基本法》第20條,中央授權香港立法,容許香港人員在設於內地的口岸區,入香港警察及入境處人員執行香港法例,也不應擔心內地會有越來越多地方劃歸香港管轄。
若再有傘運 難引此先例
對於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日前擔憂,此例一開會成為內地人員在港執法的先例。陳弘毅指出方案是基於要為高鐵實行一地兩檢的安排。若事件沒有一地兩檢通關的必要,沒有內地口岸區安排,就不會成為先例,每個情況都要有理性分析及法理評估,有信心相關條例不會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