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虹秀涉831灣仔暴動重審 辯方指勸警克制無鼓勵暴動 3.11裁決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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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被指參與2019年8月31日的灣仔暴動,在原審時與另外三名被告脫罪。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案件重審。案件今(13日)於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律師指出陳虹秀無案底,亦多次參與義務工作,指其品格高尚。此外,暴動罪須符合「集結在一起」及「共同行事」兩個要素,陳當時與示威者有一定距離,其行為又與示威者不同,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她與示威者共同行事。再者陳當時只是勸警方克制,並不會鼓勵示威者,認為不應裁定陳罪成。法官將於明年3月11日裁決。

被告陳虹秀(47 歲,社工)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社工陳秀虹重審時否認當日有參與暴動。(陳蓉攝)
辯方律師指陳秀虹曾到汶川地震等災場服務,到場參與暴動的機會低。(陳蓉攝)
律師指陳虹秀因對弱勢社群以及社會公義的重視而到現場,真誠地呼籲警方保持冷靜和克制。(陳蓉攝)

曾親身到汶川地震等災場服務

辯方律師作結案陳詞時透露,陳虹秀沒有案底,亦多次參與社會義務工作,如2005年的南亞海嘯及2008年的汶川地震,她都有親身到災後現場服務,反映出她的品格高尚。他又指出知道良好品格不能成為辯護理由,但可以從中看到陳犯案以及參與暴動的機會都較低。

認為控方未能證明陳與示威者共同行事

辯方又指出陳與示威者身體上有一定距離,當時陳一直距離示威者超過100米,遠離示威人士,不能算是集結。亦沒有證據顯示陳與示威者是共同行事。根據控方所講,陳與示威者的行為截然不同,可謂完全不一樣,不能構成共同行事。

戴面罩因為現場有放催淚彈

辯方續指,陳當天的衣著和其他的示威和暴動人物不同,她當天穿著白色長褲、橙色波鞋,及一件寫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上衣,此行為只是想表現出她本人為社工的角色和身份,她當天戴著面罩是因為現場有催淚煙和催淚彈等的物質,警方當天亦有佩戴面罩。

陳勸警克制未構成鼓勵暴動

辯方指出,陳的說話並無與警方重疊,警方證人亦無表示陳阻礙他們。陳的說話內容為呼籲警方:「保持克制,啲人退緊,唔好開槍。」這些說話不能構成鼓勵暴動,5名警方證人都無表示對面馬路的示威者會聽到陳的話,因此她並無法鼓勵示威者與警方對峙。

陳真誠想呼籲警方保持冷靜

辯方指,陳是想告訴警方人群已在退散,呼籲警方在無必須的情況下不用開槍,因陳的身份是社工,她相信其獨特身份在現場可以緩和氣氛,律師反問,陳出於對弱勢社群以及社會公義的重視,真誠地呼籲警方保持冷靜和克制,又是何罪之有。

案件編號:DCCC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