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父子等3人欺詐聯交所罪成 官稱非新手必知情 還柙候判
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與兒子詹劍崙等人,涉在配售可換股票據以增加某上市公司股本時,隱瞞秘密「買殼」協議,被廉政公署控告串謀欺詐聯交所、該上市公司董事會和股東,並疑清洗4,200萬黑錢。詹父子等3人否認控罪,案件今(9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練錦鴻裁定詹培忠父子及涉洗黑錢的女被告,全部罪成,法官取消詹培忠父子等3人的擔保,須還柙至明年1月8日作求情及判刑。
法官練錦鴻裁決指詹氏父子不是財經新手,必定知悉亞洲資源被視為私人淘利的手段,向董事會隱瞞「買殼」交易的行為明顯是不誠實。詹培忠表示無求情。
詹培忠有3次定罪記錄
3名被告:詹培忠(75歲,亞洲資源控股大股東)、詹劍崙(52歲,商人)、王蓓麗(65歲,無業)。詹氏父子被控兩項串謀欺詐罪,指他們於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間,一同串謀並與其他人詐騙亞洲資源、其董事會及股東,及聯交所;王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指她於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間,由亞洲資源發行、本金金額為4,200萬元的可換股票據。
控方透露,詹培忠於1998年前有3次定罪記錄,其子及王則初犯。練官指案底距今久遠,不影響加刑或減刑。
本案原本尚有一名被告馬鐘鴻(48歲,商人),同樣被控兩項串謀詐罪,及一項洗黑錢罪,他提堂期間已潛逃,法庭已發出通緝令。詹培忠父子曾申請永久中止聆訊,但被駁回。
交易不違法但詹氏父子隱瞞買殼
法官在裁決指,本案涉及一個「買殼」交易,內地商人馬鐘鴻以2.1億元向詹培忠取得亞洲資源已發行的70-75%股份,亦即取得控制權。該交易本身不違法,違法之處在於詹氏父子涉串謀向亞洲資源董事會及聯交所隱瞞「買殼」,以及沒交代發行可股票據的真正目的。
馬向X炫耀協議書
法官練錦鴻引述根據馬的私人助理X先生的證供,指馬在內地從事房地產生意,打算在香港「買殼」作為融資工具,冀籌得資金購入其內地的地產項目。X指詹培忠與馬在2013年7月在香港洽商「買殼」事宜,X亦在場,但X指當時雙方未達成協議。數日後,詹劍崙北上拜訪馬,X聽到詹劍崙向馬氏解釋「買殼」安排,即利用可換股票據來取得70-75%亞洲資源股權。其後,馬告訴X他已與詹培忠達成協議,並展示協議書炫耀一番。
詹向馬稱有殼可很快出售
法官接納X的證供,當在詹培忠與馬初步傾談「買殼」一事,詹表示有一個「殼」可以很快出售,法庭可以推論詹得知亞洲資源此前有發行新股的動議,亦是詹推薦亞洲資源給馬的重要原因,法官肯定詹氏與馬氏在7月22日已達成「買殼」交易,並部署後續如何行事。
換股票據運作與X供詞吻合
法官續指,由詹培忠與他人於同時賣出股票,加上亞洲資源發行新股及配售換股票據的一連串動作顯示,無論時序及過程皆吻合X的證供,法官認為這些行動都是為了實行買殼交易而作出。
當中安排曲折盤旋非普通商業活動
據法證會計師的分析,買入及沽出亞洲資源股票的人士、票據的資金的來源及去向,均可追溯到馬氏。法官形容,當中的安排極之曲折盤旋,根本不可能說是普通的商業活動,除了為了混淆視聽以隱藏幕後操縱者的身份和關係之外,並無其他可能的解釋。
指詹培忠用股東權力安排兒子任主席
法官指,詹培忠雖然在亞洲資源並無職銜,對亞洲資源或聯交巿無申報之責,但他利用其大股東之權力,安排詹劍崙擔任主席,與馬氏等人達成「買殼」交易。詹劍崙清楚知道發行可換股票據融資以至收購內地物業都是為了實行「買殼」交易,而非純粹為了公司福祉。詹未有在董事會披露「買殼」交易,令其他董事得不到全部資訊,無法𧗾量實體及小股東利益之後才作出決定,其行為明顯是不誠實。
詹氏父子非財經新手必知行徑不誠實
法官又指,從詹氏父子與馬的「買殼」商討及手法,清楚表現了各同謀者皆視亞洲資源為私產,視為私人淘利的手段。詹氏父子不是財經新手,他們選擇以隱名或不具名的手法行事,更顯他們自知此等行徑不誠實。法官裁定,詹氏父子知悉「買殼」協議,並協助馬氏等人以不具名方式取得亞洲資源的股票控制權,以實行馬氏在香港融資,購入其控制的內地房地產的企圖,裁定詹氏父子罪成。
官斥為私人得益令小股東受害
法官批評,同謀者為了私人得益,利用財技把一間上市公司當作私人財產轉賣,令亞洲資源的小股東受害,未能得到強制性要約收購的選擇。
王聽馬指示買賣5100萬可換股票據
至於王蓓麗的洗黑錢罪,法官引述指王證供指,王認識馬,她在馬的指示下以5100萬購買亞洲資源可換股票據,再將之轉為股票然後予以出售,把得款的絕大部份轉予他人,她自從中並無得益。
官認為王知財產非循正途得來
法官認為,王當時處理一筆窮其一生也不可能得到的財產,作為一個正常的人不可能毫無懷疑,王承認知道換股票據、換得的股票、以至其賣出所得的實益擁有人是馬,但在沒有得到馬的明確指示之下,故意向新鴻基蓄意隱瞞。法官裁定,王知道相關財產並非循正途得來,故此向新鴻基提供虛資料,包括隱瞞亞洲資源股票的實權擁有者,捏造自己的財政狀況以及提供虛假通訊地址,裁定她罪成。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會繼續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緊密合作,打擊涉及上市公司的貪污和相關罪行,並透過制度防貪和宣傳教育,持續提升上市公司誠信管治,維護香港金融市場廉潔和公平運作,鞏固各持份者對金融體系的信心。
詹答應出售70%股本但只持38%股份
控方案情指,2013年7月,詹培忠向馬透露可以出售亞洲資源有限公司的控制權,並開出「殼價」3.2億。雙方其後達成協議,馬向詹培忠支付2.1億元買得亞洲資源控制權,佔亞洲資源全部股本的70%。惟當時詹培忠及股東吳良好僅持有共38%股份。
詹劍崙同月在董事會提出新股配售,並表示已作出一切查詢,相信沒有事情須向聯交所披露,最終決議獲通過。
亞洲資源有虧蝕且交易量亦不尋常
控方指,詹培忠和吳的股份合計逾30%,馬理應提出全面收購。亞洲資源在2013年虧蝕約1億元,過去數年亦有虧蝕,案發時的股票交易量不尋常。馬在新股配售後安排人購入新股,於8月全數沽出約1.1億股,吳良好其後將售股得益轉賬予詹培忠。
詹劍崙沒有披露與馬的協議
同年8月,詹劍崙在董事會上報稱獲內地獨立第三方人士介紹「廣州增城項目」,並建議發行可換股票據,惟詹劍崙沒有披露與馬的協議,董事會最終通過發行共15.3億可換股票據。
至於王蓓麗,控方指她協助馬鐘鴻洗黑錢,其銀行戶口曾處理大額現金,與其入息不符。
案件編號:DCCC43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