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員白荻被姪女追業權案 法官裁定白荻勝訴並可取回34.2萬租金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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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代資深女演員白荻,早前遭姪女追討尖沙咀物業一半業權一案,高院今頒下書面判詞,裁定姪女敗訴,並相信白荻指,物業是由白荻與姪女聯名購入。白荻除可取回物業一半業權外,還成功取得單位多年來的租金得益34.2萬元及訟費。
許鞍華曾為白荻回憶錄寫序
現年90歲的白荻原名陳白荻,1948年從內地來港晉身影壇,曾任演員和服裝設計,她曾於2010年作《最美不過夕陽紅——白荻的往事追憶》,獲導演許鞍華寫序。至於案中原告陳硯(59歲) ,為白荻的侄女,三年前就尖沙嘴赫德道一物業的業權,入稟高院控告姑媽及白荻女兒陳思紅。
高院判詞指,白荻和原告一家關係密切,白荻於1948年來港當演員,更由1968年至1980年定期滙錢予原告的父親,原告父親和原告相繼於1980年代來港後,白荻更介紹工作予他們,又為他們安排臨時居所,法官確信白荻與原告關係情如母女。
法官不接納姪女說法
原告與白荻在1988年合資經營麗雀時裝公司,期間姑姪二人於1990年簽署一份手寫的協議,聲明二人各佔生意一半利益。不過原告否認有簽過協議,稱生意由她獨資經營,並解釋於1991年購入涉案尖沙嘴物業,因無投資物業經驗,所以在樓契上亦寫了姑媽的名字,原告堅持自己一人出資支付涉案物業的供款。
不過法官不接納原告說法,即使兩人關係密切、互為信任,但作為已開設公司三年的被告來說,不會不問律師意見之下,便加入白荻的名字在物業樓契上面。
官信白荻與姪女合資買樓
反而法官接納被告說法,姑姪兩人合資經營的時裝公司,經三年投資後賺了盈利,決定購入涉案物業作公司存貨之用,而且法官亦相信,白荻將她每月從麗雀公司賺取3000元酬勞用作供樓之用,故裁定原告敗訴,白荻可取回物業的一半業權,以及取回物業的多年來租金得益34.2萬元。
案件編號:HCA68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