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車阻街|車主兩年無續牌或取消登記擬列違法 料明年第四季實施
運輸署正發展多項電子牌照服務,政府今日(18日)刊憲修訂多條法例,運輸署會向車主發出載有最新牌照有效期的通知書以代替紙本車輛牌照,車主不須每次續牌時更換續稱「行車證」的紙本車輛牌照,並簡化申請行車證時所需的證明文件,法例將於今年12月30日生效。
另為解決未領牌車輛被不當棄置在公眾地方的問題,修例後訂明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必須在署方發出通知書的日期三個月內為車輛領牌或取消登記,否則會構成罪行,相關法例暫定明年第4季實施。據憲報列明,如首次定罪可被處第3級罰款、即1萬元及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即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政府今日刊憲修訂多條與車輛登記相關的法例,包括讓車主無須每次續牌時更換紙本行車證,並簡化申請行車證所需的證明文件;以及收緊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就車主沒有為兩年或以上未領牌的車輛採取行動的情況加入罰則。
運輸署正推行一系列電子車輛牌照措施以簡化行車證申請程序,現時車輛每次續牌後都需要更換實體紙本行車證,運輸及物流局發言人表示,修例後運輸署會向車主發出載有最新牌照有效期的通知書,以代替紙本行車證,使車主在首次獲發沒有屆滿日期的行車證後,無須每次續牌時更換新的紙本車輛牌照。
經修訂後,運輸署也會簡化車輛牌照申請的所需文件,廢除出示車輛登記文件的規定;網上車輛牌照申請人可選擇不出示保險單或保證單的複本,只需提供運輸署署長指定的資料,例如車主姓名、車主身份證明文件號碼、車輛登記號碼等。
另一方面,運輸局發言人指為了從源頭解決未領牌車輛被不當棄置在公眾地方的問題,修訂規例將要求車主一直為其車輛負責;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必須在運輸署發出通知書的日期三個月內為車輛領取牌照,或按規定為該未領牌車輛取消登記,否則會構成罪行。
據憲報列明,如首次定罪可被處第3級罰款、即1萬元及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即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政府已分別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及交通諮詢委員會簡介上述建議,修訂規例將於10月2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視乎立法會的審議,簡化續牌及牌照申請所需文件的法例將由今年12月30日起生效。
至於未領牌車輛採取罰則的法例,當局指為確保車主有充足時間為其未領牌車輛採取適當行動,暫定於2025年第4季開始實施,政府將以憲報公告指定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