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豐強積金前負責人違優待規定 積金局取消其負責人員資格2年半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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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指,對滙豐銀行強積金前負責人楊啟德,沒有遵從有關提供優待及內部管控的規定,強烈譴責,並命令楊即日起喪失強積金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員資格30個月。
積金局指,楊啟德是強積金主事中介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的前負責人員。局方早前因滙豐所推行的一個轉介項目,沒有遵從有關提供優待及內部管控的規定,對其作出懲處。局方並因此對楊亦採取紀律制裁行動。經積金局轉介,金管局亦就事件進行了調查。
調查指,滙豐在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間,透過該項目招募沒有註冊中介人資格的人力資源機構或招聘公司作為介紹人,向滙豐推薦潛在的強積金企業客戶。若獲推薦的客戶、介紹人自己或其附屬公司參與滙豐的強積金計劃、向該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或將強積金轉移至該計劃,該介紹人便可從該滙豐獲得轉介費。該項目推行期間,未經註冊的人士,即介紹人,獲允許進行受規管活動。
積金局又稱,作為負責人員,楊啟德負責監督執行該項目,但他卻沒有識別不遵從相關操守要求的風險,包括提供優待的規範,及不可用未經註冊的人士進行受規管活動。積金局認為滙豐的缺失,可歸因於楊作為負責人員的疏忽。
積金局又指,在決定此個案的紀律制裁時,已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滙豐違規事故的性質、嚴重性和影響、楊在該項目推行時所擔任的角色及參與的程度,以及其過往並無遭受積金局紀律處分的紀錄。
積金局譴責楊啟德,及命令楊由即日至2027年3月4日的30個月期間喪失強積金主事中介人的負責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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