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白衣人 原審官忽略多項證據 脫罪王志榮須發還重新考慮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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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西鐵站721白衣人襲擊事件,8名被指涉案的男子被控暴動等罪,其中7人被裁定罪成,判囚3年半至7年。四名罪成的被告早前提出上訴,同時律政司就脫罪的被告王志榮,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今(28日)下判辭指,原審法官在處理被告王志榮的案件時,忽略多項證據,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王的案件發還區域法院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另外,被告蔡立基審訊時被法官要求展露牙齒,上訴庭指當時控方仍在舉證,認為其做法有違被告毋須助控方舉證的原則,裁定蔡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餘下3名被告包括鄧懷琛等人,上訴庭指他們有與其他白衣人一起行動,鄧更多次主動出擊,駁回3人上訴。

被告王志榮原是案件唯一脫罪的被告,但律政司上訴得直,王的案件需發還區域法院重新考慮。(黃浩謙攝)
首被告王志榮是案中唯一脫罪的人。(黃浩謙攝)
上訴庭今在高等法院頒下白衣人案上訴裁決。(黃浩謙攝)

王志榮爭議非片中男子

就原審法官裁定涉案片段中的男子與王志榮「並不完全相似」,律政司早前則陳詞指片段不清晰,不足以對比。再者,案中多項環境證據,如在王的住所檢獲的波鞋,和片中男子所穿的波鞋極為相似,而這些證據累積,可支持片中男子便是王。

上訴庭認為原審官忽略多項證據

上訴庭在判辭指,原審法官把有著各種限制的肉眼辨認看為具決定性,以致一旦認為不像,便需用上倒推的方法,如把李家中搜出的波鞋,以替人保留的理由解釋過去,甚至連李是物主的承認事實未理會。至於其他時間、地點、距離、衣著等環境證據,原審法官就更連提也沒有提。上訴庭指,原審法官達致裁決的過程出現錯誤,令多項證據被忽略,使其得出結論有悖常理,裁定撤銷李的兩項無罪裁決,將其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相反原被裁定罪成的被告蔡立基,上得直獲撤銷罪名。(歐嘉樂攝)

蔡立基指原審官曾要求他𠵱起棚牙

蔡立基爭議原審法官葉佐文曾在控方舉證階段,曾要求蔡在庭上「𠵱起棚牙」,以對照相關影片中疑犯臉容,最後以此定罪,但被告受審時有權不自證其罪,除非他決定出庭作供,否則毋需積極協助法庭。

在控方舉證期間要求蔡展露牙齒有越界之嫌

上訴庭指,有相關案例指,一旦進入審訊階段,被告無論如何不可被要求協助控方舉證,否則即屬侵犯了被告須由控方證明有罪的最基本權利。原審法官在控方完成舉證之前,主動要求蔡做出展露牙齒的動作,並容許控方要求蔡展露牙齒,都超越了這界線。

原審官以錯誤得來的證據作比對

辯方另質疑,警方在缺乏警誡,未詢問蔡意願,及未表明可用作呈堂證據等情況下,為蔡拍攝拍攝了32張照片,故有關照片基於公平原則應被剔除。惟上訴庭認為,該些照片全部都是拍攝於案件調查期間,與被告被要求在庭審階段協助控方舉證是完全兩回事。再者,原審法官根本未有用該些照片辨認蔡。相反,他是一邊錯誤要求蔡在庭審時協助控方舉證,另一邊又以這個錯誤所得的證據作為比對,最終認定蔡是相關犯案人的基礎。

基於此,雖然上訴庭認為該些照片中的蔡,跟現場拍攝到的犯案人肯定是同一個人,但人物辨認始終是主觀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結論,所以上訴庭不認為可以論斷何謂任何陪審團都會必然達致的結論,終裁定蔡上訴得直。

原審時7名被裁定罪成的「白衣人」,各人的罪名及判刑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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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下3上訴人有一起行動或主動出擊

餘下三名罪成被告,上訴庭指鄧英斌當時和數目相當的白衣人一起行動,其行為更像是主動攻擊,且完全掌握事態發展;吳偉南意圖震懾和驅趕黑衣人,且不曾嘗試作出任何令事態降溫的努力,絕非辯方所稱的到場充當和事佬。鄧懷琛則明顯和實質參與襲擊者一同共同進退,有片段拍攝到鄧多次主動出擊,因而駁回3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

2019年7月21日元朗白衣人襲擊事件發生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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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涉8名被告,其中首被告王志榮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和傷人罪不成立,亦是案中唯一脫罪的被告,律政司就此提出上訴。

此外,案中第五至第八被告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和蔡立基被裁定暴動等罪成,被判囚3年9個月至7年不等。他們就定罪提上訴,另鄧懷琛和蔡立基就判刑提上訴。

案件編號:CACC132、17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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