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巴散工向旅客索賄千元助無票登車 官斥影響國際聲譽判囚10星期

撰文:余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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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36歲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即金巴)散工,控告他於去年疫情期間向兩名旅客索賄1,000元,協助二人在沒有有效車票情況下登車過境,由香港返回珠海。被告今日(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於判刑時指案情嚴重,案件涉及內地旅客,斥被告行為影響香港國際聲譽,考慮量刑時有需要維護香港廉潔公正,判囚10星期。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36歲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即金巴)散工,控告他於去年疫情期間向兩名旅客索賄1,000元。(資料圖片)

被告是一名36歲港珠澳巴時任散工吳光龍,承認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被告今日(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囚10星期。

疫情期間向二人索取賄款1,000元助搭金巴

案發時,金巴因應內地防疫措施,每日只可接載特定數目乘客由香港前往珠海。乘客必須網上實名預訂,並持有當日有效車票,方可乘搭金巴。被告當時負責在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協助乘客在閘口辦理登車手續,並檢查乘客是否持有當天有效車票。

而兩名旅客於2023年1月20日,即農曆新年除夕前晚上,到達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但未能成功購買當日或翌日車票而向被告求助。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向二人索取賄款1,000元,以協助她們乘搭金巴由香港返回珠海。被告從其中一人接受賄款人民幣500元後,讓對方在未持有有效車票的情況下登車,另一名旅客則拒絕被告的要求。

裁判官:案情嚴重 被告行為影響香港國際聲譽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於判刑時指案情嚴重,案件涉及內地旅客,被告行為影響香港國際聲譽,考慮量刑時有需要維護香港廉潔公正。主任裁判官亦下令被告向港珠澳巴支付等值人民幣500元的港幣(即港幣540元)。

港珠澳巴在廉署調查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楚喬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