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消防車貨不對辦 政府與供應商互告 供應商終敗訴須賠逾7千萬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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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2008年透過政府物流服務署,向供應商購入17架法國製升降台消防車,造價7千萬元,惟事後發現貨不對辦,最後未有完成合約,該供應商到高等法院索償,政府亦提出反申索。法官今(1日)就案件頒判辭,接納專家指些升降台有缺陷,裁定政府勝訟,供應商需向政府支付支付996萬美元(折合港幣7768萬元)。

原告為Echelles Riffaud S.A.,被告為律政司司長。

政府與供應商就17架消防車的合約爭議,16年後裁定政府勝訴。

判辭指,原告於2008年5月和港府簽訂第一份合約,政府向原告購買9架升降台,政府已收貨和付款。雙方於同年12月簽訂第二份合約,政府再向原告購買8架升降台,政府已收貨,但未找清餘款。第三份合約於2009年12月簽訂,政府購買6架轉鋼梯車,亦未找清餘款。

政府認為升降台有缺陷而終止及取消合約

政府其後指升降台有缺陷,終止第一和第二份合約。政府指原告未有就轉鋼梯車提供測試系數,亦終止第三份合約。

原告指相關系數符合規定

原告指升降台已通過測試,亦有提供相關的測試系數,符合合約規定,認為政府是無理終止合約,因而入稟索償。政府提出反申索,要求原告退回政付已支付的款項,以及就政府的損失作出賠償。

官接受專家意見認為升降台有過熱等缺陷

法官接納專家所指,認為升降台有部件過熱等缺陷,原告亦未有提供轉鋼梯車的測試系數。考慮到政府已收取升降台,認為政府無權終止合約,但可獲得賠償。法官裁定政府勝訟,原告需向政府支付996萬美元(折合港幣7768萬元)。

案件編號:HCA 184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