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啟明工傷索償敗訴 不服需付4.7萬訟費 提上訴失敗須多付2.5萬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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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藝人梅艷芳的胞兄梅啟明,去年3月在銅鑼灣「水門雞飯」餐廳工作期間,左腳突然失重心倒地,他半年後入稟,要求餐廳支付其工傷及拖欠他的工資。區域法院早前已裁定他敗訴,並下令梅需向餐廳付4.7萬元訟費。梅不服裁定,就逾期上訴申請許可,亦被駁回。區域法院今(26日)頒發判辭解釋理據,暫委法官汪祖耀指,梅的上訴理據沒成功機會,又指若梅想提上訴應向上訴庭提出,而非區域法院,因而駁回其申請,並下令梅需向餐廳多付2.5萬元訟費。
原告為梅啟明,被告為GOODWILL CATERING MANAGEMENT LIMITED。
提上訴應找上訴庭而非區院
汪官在判辭指,梅啟明就逾期上訴申請許可,並就原審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惟法官指,梅應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而非區域法院。
認為其上訴沒有成功機會
汪官指,餐廳在早前聆訊中提出證據,證明梅極有可能是基於他自身的疾病而跌倒。法官在早前裁決時,已考慮相關的醫療報告,以及梅跌倒的閉路電視片段,故認為梅的上訴沒有成功機會,即使由他處理,也不會批准。
認為梅相當可能因自身病患而跌倒
汪官在早前的判辭指,醫療報告指梅當日被發現失去知覺和上肢間歇抽搐,頭部沒有受傷,故認為不太可能與他聲稱的意外有關,而且梅亦患有頸椎退變症,已有頸痛延伸至左上肢及頸椎退變症的病史,跌倒相當可能加重其頸椎的傷勢。他裁定事件相當有可能是梅本身的病患引致,未能證明是因工受傷,拒絕其申請。
案件編號:DCEC 191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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