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個案涉強制驗窗失實陳述 首次有獲授權簽署人裁永久禁止驗窗

撰文:歐陽德浩
出版:更新:

屋宇署今日(26日)公布,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早前完成3宗紀律研訊個案,全部涉及強制驗窗計劃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並無親自檢驗及修葺,涉及違反《建築物條例》有關失實陳述等規定。紀律委員會向3宗個案的涉案人士採取紀律行動,包括一段時間內禁止檢驗及修葺窗戶,並需支付研訊費用,介乎3.8萬元至4.3萬元。

其中最嚴重的處分,為獲授權簽署人被永久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亦是首次有獲授權簽署人裁定永久禁止的處罰。

+1

第1個案由業主舉報發現違例

首先第1宗個案涉及馬鞍山的住宅單位,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於2016年7月,向屋宇署提交證明書,確認已為窗戶訂明檢驗,並完成訂明修葺。其後署方收到業主舉報,調查發現窗戶並非由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親身進行。

涉案人士被檢控,於2019年7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條規定,被定罪及判罰款共1.5萬元。

第2宗個案於2019年7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條規定,被定罪及判罰款共1.5萬元。(資料圖片)

第2宗個案因證據不足未提出檢控

第2宗個案涉及灣仔一個住宅單位,與第1宗個案相同的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於2018年6月向屋宇署提交證明書,並認為窗戶安全毋須訂明修葺。其後屋宇署因該單位的窗戶墜下展開調查,發現窗戶部份鉚釘破爛、缺掉或出現腐蝕。

惟根據調查結果及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由於證據不足,屋宇署未有向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提出檢控。

第3宗個案在抽樣審查期間發現違例

第3宗個案涉及油麻地的住宅單位,另一間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於2019年12月向屋宇署提交證明書,並認為窗戶安全毋須訂明修葺。其後屋宇署抽樣審查,發現該單位的部份窗戶出現老化或欠妥跡象,經調查發現,涉事承建商沒有訂明檢驗該單位的所有窗戶。

涉案人士被檢控,並於2021年7月,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條規定,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共1.6萬元。

第3宗個案於2021年7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條規定,被定罪及判罰款共1.5萬元。(資料圖片)

紀律委員會再向採取紀律行動

鑑於上述定罪及調查結果,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上述兩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採取紀律行動。紀律委員會於7月10日頒布書面裁決,並於今日憲報刊登。

第1宗個案︰在憲報刊登起計8個月內,禁止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核證或監督、訂明檢驗及修葺任何窗戶,並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4.3萬元的研訊費用。

第2宗個案︰在憲報刊登起計的24個月內,禁止承建商核證或監督、訂明檢驗任何窗戶;獲授權簽署人則永久禁止核證訂明檢驗的窗戶,或核證或監督對建築物窗戶的訂明修葺。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需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3.8萬元的研訊費用。

兩宗個案的刑罰同期執行,為首次有獲授權簽署人,被紀律委員會命令永久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

屋宇署提醒,若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會受紀律處分。(資料圖片)

第3宗個案︰在憲報刊登起計的6個月內,禁止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核證或監督、訂明檢驗及修葺任何窗戶,並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4.2萬元的研訊費用。

屋宇署︰繼續進行抽樣查核工作

屋宇署重申,為確保樓宇安全,會繼續進行抽樣查核工作,以確保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屋宇署提醒,若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不單可根據該條例被刑事檢控,亦會受紀律處分。

hot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