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大興行動基地集結案 10示威者罪成 官指行動針對警方囚1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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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響應網上號召,到警方的大興行動基地集結,抗議在該處進行催淚煙訓練,警方驅散時拘捕多人。其中10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法官謝沈智慧今(1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指,是次非法集結針對警方,公然挑戰執法機關。惟謝官亦指,案中示威者沒有掟汽油彈和磚頭,本案被告亦非帶領角色,判他們入獄1年。

十名被告:李志斗、周沛樺、陳達富、何奕恆、李嘉熹、吳嘉俊、許諾、鄧唯健、梁文健和陸俊恆(介乎22至42歲)。他們被裁定1項非法集結罪成, 指他們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李志斗、陳達富、何奕恆、吳嘉俊及許諾另被裁定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此外,李志斗承認未能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罪。

屯門良景邨一帶在2019年10月底被指傳出異味,有人質疑大興行動基地洩漏催淚氣體,引發網民號召晚包圍大興行動基地,並演變為示威者堵路。(資料圖片)

案中被告非領導角色無使用暴力

法官判刑時指,是次非法集結罪針對警方,公然挑戰執法機關。雖然警方發出警告,示威者仍繼續集結。惟法官指,示威者沒有掟汽油彈和磚頭,案中的堵路情況亦不算嚴重。此外,本案被告非帶領角色,亦沒有使用暴力。

法官續指,多名被告在審訊被裁定罪成後表示後悔,是口惠而實不至。就陸俊恆自2019年起參與義工的次數減少,辯方解釋是因健康問題,法官質疑他可參與非法集結,但不能參與義工。

法官就非法集結罪和使用蒙面物品罪,分別以監禁12個月和3星期為量刑起點。由於兩罪涉及同一事件,因此刑期同期執行,所有被告的刑期同為12月個月。此外,法官就李志斗承認的未能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罪,判他罰款1000元。

案件編號:DCCC 2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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